傷病給付申請資格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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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nna
at 2011-03-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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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我們公司有一位同事因工作受傷共休息了2個月..(這2ㄍ月 當中有一個禮拜有開刀住院).. 但是公司這兩個月都有全額給付他原有薪資.. 那他還能申請"勞工保險傷病給付"嗎? 若不行..那他還有其他補助能申請嗎?
已更新項目:
可是我有打電話去勞保局詢問過以上情形能否申請..他回答可以ㄟ..
可是"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ㄉ附件填表說明中有提到:
五、勞工雖已受領雇主依勞動基準法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予之補償,惟所稱「按其原領工
資數額」係指補償費用之標準,與工資不同,故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34 條之「原有薪資」,仍得依該條例之相關規定請領職災傷病給付。
六、取得原有薪資者不得請領傷病給付,惟於傷病期間請特休假、排休、彈性假、輪休假、
加班補休等假別而取得原有薪資者,仍得請領傷病給付。
這兩點好矛盾...我看不懂..請幫我解惑..拜託拜託...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Sarah avatar
By Sarah
at 2011-03-31T07:54
您所給的二個月薪資要列入年度所得開扣繳憑單嗎
2011-03-30 08:23:33 補充:
勞基法與勞保法規對薪資補償的規定與解釋有不同
勞保局網站
http://www.bli.gov.tw/sub.aspx?a=%2fxpCnEjay8g%3d
傷病給付申請書
□1.未取得任何薪資或報酬(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2.取得部分薪資或報酬(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3.已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
這三項是屬勞保法規.看看法規
http://www.bli.gov.tw/sub.aspx?a=ypcoSYa3mDA%3d
勞工保險條例 第四章保險給付 第三節傷病給付 第三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這法規說的是對薪資作補償
如果二個月已有薪資就不能申請.這也就是公家機關的勞保員工
請公傷假會給薪資.所以公家機關都沒在申請勞保傷病給付
因為有給薪所以會開扣繳憑單
http://www.bli.gov.tw//sub.aspx?a=ZahbrOpJ754%3d
傷病給付為何規定已取得原有薪資者,不得請領?

傷病給付的目的,係為保障被保險人因傷病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的生活安全。故實施社會保險的國家,都以未能取得原有薪資為請領傷病給付的要件。
□4.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取得職災補償
這是指勞基法規定
http://www.bli.gov.tw/sub.aspx?a=EKJzGz3Hdf4%3d
勞 動 基 準 法 第七章 職業災害補償第五十九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償。
這法規說的是補償員工薪資損失
1. 員工二個月沒有上班.就不能領取薪資報酬.
2. 但沒有上班系因之前職業災害所致.所以須對二個月的薪資
給予補償.是補償薪資而不是給予薪資

3. 名目上是補償金而不是薪資.補償金依所得稅法第四條是免納
入年度所得的
4. 既然員工沒領到薪資而是領補償金.所以可以申請勞保傷病給

5. 但員工已受公司補償金.二個月並沒有薪資短少.所以勞保局給
付金額應歸還公司
http://www.bli.gov.tw//sub.aspx?a=xiq3FTURp9U%3d
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取得補償費用者,如何辦理請領傷病給付?

98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已將原條文第56條有關投保單位墊付保險給付得請求歸墊之規定予以刪除,各投保單位請領各項保險給付勿再採用墊付方式辦理。另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2月21日台89勞保3字第0005758號函釋規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中所稱「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係指補償費用標準,與工資不同,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之「原領薪資」。故被險人或其受益人於98年1月1日後已受領補償費用,仍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至雇主已先行支付之補償費用,仍得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規定,向該名員工或其受益人要求予以抵充,雙方如有爭議,因涉及勞動基準法問題,建請向公司所在地之縣(市)政府之勞工行政機關申請調解處理。
結論 :
勞保法規說的是
1. 對薪資作補償.不論稅法規定.
2. 勞保屬社會保險.不論及勞基法補償金規定
3. 公司有給全薪就不能申請勞保傷病給付
勞基法規說得是
1. 沒工作就沒有薪資
2. 沒有薪資就沒有扣繳憑單
3. 補償金是免稅的
4. 補償的性質不能重複請領.員工向勞保局申請金額要歸還
公司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E03545486/o/1011032901...



Joseph avatar
By Joseph
at 2011-04-02T05:28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生之傷病,賠償責任就是雇主公司
所以雇主公司為降低企業經營風險才會替勞工投保勞工保險

承問之事實,雇主公司已經給付勞方全薪(內已包括替勞保局代償傷病給付額),勞方應配合資方辦理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等勞保局將「傷病給付」錢匯到勞方的銀行戶頭之後,資方有權扣回替勞保局代償的金額(意指勞方領到錢之後不能據為己有,應還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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