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佣合約時間上的問題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請問一下,

契約上

第一條 『自民國106年11月1日起至107年3月31日止,乙方(勞工)受僱於甲方(公司)

擔任XX資深襄理一職,協助本公司YYYYY專案等工作之進行。』


第二條 『當乙方通過試用期,乙方得隨時以至少一個月前之書面通知甲方終止合約

,乙方若怠於為此通知,應賠償甲方相當於乙方新臺幣貳萬元整之金額為違約金。』


乙方(勞工)為民國106年11月1日到職,請教一下,若到107年3月31日那一天,甲方

才表示繼續新合約或任何表示,乙方是否工作到107年3月31日那一天,不用任何口

頭或書面通知,即表示合約終止,亦即不用到公司繼續工作。謝謝!

--

All Comments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8-02-06
新約拒簽就好了.....
Freda avatarFreda2018-02-10
說,因公司遲不提出續約,本人憂慮後續收入斷炊,業已覓職
Xanthe avatarXanthe2018-02-13
依據合約精神,如甲方要求乙方中止租約應有一個月通知期
Gary avatarGary2018-02-18
基於合約公平,如甲方續用乙方時,亦應受此條文規範
於一個月前提交新約供乙方簽訂
Iris avatarIris2018-02-20
當然這都只是未來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