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關係與僱傭契約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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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關係一定具備僱用人責任裡面的選任與監督權限嗎?

僱傭契約的定義裡面只是用勞務時間換取酬勞為對價。固

然有勞務專屬權之條文,不因此滿足選任握監督要件之任

一吧?

但是官網該條相關判例裡面有些用詞還是僱傭。這就令人

有些費解。

例如: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56 年臺上字第 1612 號》要旨指出:「僱傭契約於當事人間,固以
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務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為其成立之要件,然其與
第三人間之關係,受僱人既係以聽從僱用人之指示而作為,倘受僱人確係因服勞務而生侵
害第三人權利之情事時,僱用人即不能藉口曾與受僱人有何約定,而諉卸其對第三人之責
任。」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57 年臺上字第 1663 號》要旨指出:
「《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所謂受僱人,並非僅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
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務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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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nie avatarAnnie2020-12-19
那你要怎麼分雇傭跟委任
Olive avatarOlive2020-12-20
是否必須定時定點上班這點就會被解釋成監督權的一環
Andy avatarAndy2020-12-24
勞動部因為外送員有提出表單可以檢驗 可以去載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