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傷後勞資無法協調出一份適任的工作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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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rdy
at 2010-08-2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背景:
1.兩年前上班途中發生車禍,算公傷造成輕度暫時性殘障!如下回去上班後還繼續復建
2.休息8個月後,公司說要口頭上說安排輕便工作,要我回去上班.我同意了
3.回去上班還是在原單位工作沒有因此減輕或較輕便,為了一份工作我隱忍下來
一年四個月之間在公司主管不斷刁難我,說我不適任要我轉調薪水較低的工作,我不同意
4.主管用操作上的暇疵,日常不應犯的小錯,把它誇大,一連三個月連記我三大過開除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訴:
1.我已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也召開過調解會,公司因違反勞基法,開除職傷員工,所以我要求回復原單位,或安排較輕便可勝任之工作!
2.協調不成,公司安排的工作我不能接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後續:
1.我可以告上法院 直接要求資遣費嗎?
2.是否以40個月加計年資去計算?
Update:
阿義牯 跟阿萬兩位大大謝謝你們的回答:
我補充幾點:
1.我今年6月18日 跟車禍對方告完民事訴訟 有獲得一部份理賠
2.民事判決書-有說明我是七級輕度殘障 榮總醫生鑑定
3.醫生診斷書-有開出,要持續復建 兩年內可能也不會完全恢復 因為我斷神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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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上班三年九個月 上班途中車禍七級殘障 被開除 只能跟公司要求 1年半的資淺費嗎?
(勞工局也說 開除我不符法規常理) (也還在復建 不得解僱 有勞工局文寫明...)
如果是這樣的話 那我們勞工上下班車禍殘障 老板只給工作幾年照比例算的資淺費算起來我的沒幾萬 是否太不公平?
勞工局要公司給個回應--結果協調也沒結果,我不同意他們安排的工作,叫我一個右手殘障的人去當警衛 我怎麼答應?...請問...我的傷勢這麼嚴重 被亂開除 只能求償 沒兩個月的資遣費嗎?
Update 3:
不好意思 因為我上個月剛被開除 所以急著處理這件事:
請大大再幫忙回答一下
1.如回答:等到您開除(解僱)獲得平反後再要求公司給(年×1)的資遣費(依勞基法第14第1項第6款)
勞工局的調解後公文 有說公司違反情理應回復我工作 這樣算平反嗎?
(可是就是表面說找不到合我做的工作 協調不成...事情就到這 中止了!)
2.同時併隨民事求償(民法184侵權行為)
3.與刑事告訴(刑法310毀謗罪)
民事侵權是要告他 侵害我的工作權?
刑事是告他 記我三大過 叫同事看著我收拾包袱離開公司?
可否具體再幫我說明一下?
Update 4:
1.勞工局會議後 我與公司再次協調 公司開出原薪水到警衛的工作,只是我無法接受,(有協調記錄雙方簽名了) 是否算能算平反範疇?
如果能算平反範疇阿義牯與阿萬 兩位大大 用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及之三款、六款
由我本人解除勞動契約 寄存證信函要求資淺費?
2.我已申請法律扶助8月23日(一) 明日有消息後再請各位大大 指教! 謝謝
Update 5:
感言:
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造成終身殘障,雇主竟可刻意刁難誇大處份
(最後一支大過理由是:帶一本 不是工作需要的書籍於上班中閱讀 記一支大過 合併前次一次兩大過 予以解僱)
開除我 竟然只能要求新制的不到兩個月的資遣費(工作3年9個月)....法律途徑又是如此漫長 繁複.....有時候想想自己到底作錯什麼要被如此對待!
Update 6:
今天到法律扶助會去請求幫助... 本來有預約不過記錯日子應該是星期二
還好等不久! 有現場排隊等咨詢的服務 一人可以咨詢15分鐘
我大至說明後..律師說還是要針對記過開除 ..這三大過請求司法判決才能使開除自始無效!
其它我提的 公傷原因. 是職業傷害 .另回公司做警衛工作也不能視為平反
故公司依員工規則有權開除我! 所以還是要移案到法律扶助會的勞工委員會代表律師那再作咨詢!
他們要我準備資料 1.身份證正本 2.全戶的所得證明 3.案件相關資料 4.全戶戶籍騰本
2.之全戶所得證明-到地方稅務局查 還要帶每個人的身份證影本 印章跟委託書
目前還在準備中...等備齊資料再跟他們約時間咨詢.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Emma avatar
By Emma
at 2010-08-23T00:41
版大您好,恕阿萬直言:您是職業災害或是職業傷害?由於您的條件符合職業傷害的規定,所以是職業傷害!(公傷審查準則第4條)您的條件不符合職業災害的規定,所以不是職業傷害!(勞安法第2條)公傷審查準則第四條: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職業傷害的申請為何?您可以依據勞保條例第2條申請職業災害保險的傷病给付,但並不可依勞基法申請職業災害给付,也因此您也不能適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定23條。職業傷害的權利內容為何?申請公傷假:職業傷害可以申請公傷假,但要有醫療院所開立診斷證明,上面必須註明宜休養幾月幾日。有薪病假: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協助:關於勞工權益或法律問題,可致電中華民國勞基法權益維護促進會(免費諮詢),電話:02-2739-2582 免部分負擔:持職業傷病門診單就醫(職業傷病住院單),就醫時可免部分負擔的費用(但健保不給付項目自己仍需負擔)。護具補助:如果骨折或斷掉需使用謢具,可申請護具補助。申請勞保傷病給付資料:
請領傷病給付,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印):
1.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與收據。
2.傷病診斷書正本。
3.其他文件:
A.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災傷病給付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B.相關證明文件(如雇主及目擊者證明、出勤及請假紀錄、支薪紀錄)開除平反或要求資遣費嗎?由於貴公司是以開除(解僱)版主方式為之,並非對版主實施資遣,所以版主還是要針對開除(解僱)這部分來平反;例如任意以記過方式來懲處員工以達到資遣的實質效果又無需付資遣費,或並無犯錯而記過等,這些都是欲加之罪,這部分建議版主可到各縣市政府的法扶做法律諮詢(免費)。如何處理開除平反?蒐證並且善用勞工局、勞委會、勞動檢查處、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行政權的力量迫使公司讓步! 等到您開除(解僱)獲得平反後,再要求公司給(年×1)的資遣費(依勞基法第14第1項第6款),同時併隨民事求償(民法184侵權行為)與刑事告訴(刑法310毀謗罪)!
2010-08-22 00:07:26 補充:
更正
您的條件不符合職業災害的規定,所以不是職業災害!
2010-08-22 11:42:03 補充:
末學非常同情您的遭遇,不過仍需就事論事提供您參考:
只能跟公司要求 1年半的資淺費嗎?
末學的看法是您不得申請資遣費,因為公司非以資遣方式要版主離職!
開除版主的部份?
末學的看法是雇主可以開除您版主,只要符合工作規則,而且因不是職業災害,所以開除時並不適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不得解僱)之規定,所以也不能要求資遣費!
可是您不是ㄧ無所有嗎?如今之計,末學建議您到縣市政府法扶求助,仔細說明案情,請求法律扶助(民事訴訟),來告雇主不符工作規則而逕行解雇版主,並要求損害賠償!
2010-08-22 11:42:16 補充:
「平反」是指貴公司撤銷解雇處分,所以版主應回想公司哪裡不合勞基法哪裡不合勞保條例,進而向勞工局、勞委會、勞動檢查處、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行政機關檢舉,使行政機關對貴公司處行政罰!
「勞工局的調解後公文:有說公司違反情理應回復我工作」,這個看起來似行政指導無強制力,除非有伴隨行政罰的強制效果,對雇主才有威嚇,如果沒有行政罰,可能就是勞工局可能也未認同您是職業災害!
2010-08-24 02:15:42 補充:
加油 您一定會成功
2010-08-26 11:18:01 補充:
平反是您的重心所在,是讓貴公司撤銷解雇處分或記過處分,除了判決以外就是行政罰或刑
事罪才能迫使公司讓步,所以回想在職期間雇主有無違法是很重要的!
Adele avatar
By Adele
at 2010-08-24T09:25
連守衛的工作都無法勝認?你希望公司安排何種工作?公司有何種工作是你可以勝任的?你要先想好...........不然
很難說服法官站在你這一邊
http://tw.myblog.yahoo.com/loumther
Odelette avatar
By Odelette
at 2010-08-21T18:21
先告訴你,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這條法律在保護你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還有24、27等幾條對你非常重要,條文繁長,我就不貼,自己上網去查即可啦第23條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寫【存證信函】以雇主違反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及之三款為理由,直接開除你的雇主,並主張限五日內依同法第十七條辦理資遣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三十日內給付資遣費因是你主動解除勞動契約了,故而,函出之日勞僱關係終止,即可不必上班隨後,到縣政府請求法律訴訟扶助或帶500元去向法院遞【聲請發給支付命令狀】誰告訴你以40個月加計年資去計算?那有這麼好坑啊?沒有醫師囑言,也沒有達到殘障程度,就是無憑無據,資遣費按實際年資算呀!還有分你所選勞退是新舊制,算法不同?條文給你,自己看;勞基法第14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契約之情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勞基法第17條 (資遣費之計算)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新制),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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