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00年3月7日被抓到酒駕,酒測值達0.66,警察說依公共危險送辦
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不懂如何處理!!
紅單上寫『應到案日期』100年3月22日前 到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違反條例為第35條1項1款
警察跟我說回家等傳票通知,但是我不知道紅單這個日期要不要去理它
有人說0.56以上不能開單,我都霧煞煞了
現在我應該怎麼做??
在家裡等 通知 傳票??
還是??? 有哪位可以幫我說明該怎麼處理
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不懂如何處理!!
紅單上寫『應到案日期』100年3月22日前 到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違反條例為第35條1項1款
警察跟我說回家等傳票通知,但是我不知道紅單這個日期要不要去理它
有人說0.56以上不能開單,我都霧煞煞了
現在我應該怎麼做??
在家裡等 通知 傳票??
還是??? 有哪位可以幫我說明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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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判決書後15日內,不必等法院執行,先自動到監理所接受裁罰,則無愈期之虞。
這一天你就得去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說明確認等候裁決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決之後會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就會開傳票通知你去應訊
應訊時講實話向檢察官認錯,請求給予自新機會從輕發落
應該是判罰45,000或判服勞動役
那張紅單我也沒繳 等傳票收到了
到案後..檢察官判緩起訴 + 貳萬元的罰款
然後回家等判決書收到後...連同紅單再一起去繳
就行了....
依據刑事訴訟法"
緩起訴係為不起訴的一種, 所以不會有前科記錄。
但是仍需要繳納紅單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