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契約何時可引入第三方意見為解釋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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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機關解釋為準。」

這條基本上就是自保條款而以

實務上仍會碰到機關與廠商對契約有不同見解

廠商提出理據要求協商,機關在協商時無法提出對應理據時逕自中斷協商的情形

雖說法院仍握有契約的最終解釋權

那麼在送到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前還有何種引進第三方意見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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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6-07-22
仲裁
Dinah avatarDinah2016-07-26
機關大部分不給仲 所以還是跑到申訴會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6-07-29
契約都這麼寫了 機關當然不急啊
Iris avatarIris2016-08-02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6-08-02
處理 <- 所以審議會調解和之後的仲裁之前 本來就有機關
Necoo avatarNecoo2016-08-05
與廠商"協議"討論的過程 並非逕提審議會調解
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6-08-07
布之 <- 所以請先找到締約機關發布的"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Elvira avatarElvira2016-08-12
公共工程履約爭議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