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執法不公不力可否提告(網拍衛生局相關) - 法律
By Christine
at 2010-03-29T00:00
at 2010-03-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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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法不公不力可否提告?
我朋友上個月底被衛生局人員開罰
因為他在網拍上銷售的商品資訊標籤上漏印廠商電話
就只有犯這條,沒有任何其他療效或廣告不實等問題
少了電話號碼,雖然他都是採郵寄包裹,包裹上有廠商聯絡電話
但是衛生局仍開罰3萬
而我在幫他搜尋資料幫他寫申訴書時
赫然發現衛生局官員帶著記者去年貨大街或大賣場執法不公不力
該法令(散裝食品標示及保存方式)已經勸導超過半年,也有宣導期
但今年一月法令上路,二月已有違法之實,官員卻只對店家開罰勸導單不用罰款
1.此等官員是否有貪污之嫌?瀆職之實?
2.民眾檢舉官員該向法院或是哪個單位檢舉?
3.拿該則新聞報導,可否向衛生機關檢舉商家違法?如同網路賣家下架後幾個月才被衛生局人員開罰只因有刊登不一定有銷售過的紀錄
4.承3如果沒有其他檢舉人檢舉同個事件,我們去檢舉可否領取獎金?
已更新項目:
貪污是指明明有違法,可開單收罰金上繳國庫,官員卻輕輕放過,可合理懷疑廠商與官員有私相授受之狀況。再者因此造成國庫收入短少,可否提起告訴要求賠償?公務員現在不怕丙等,上面的人不知百姓疾苦,下面的官員違法亂紀實非百姓之福!
美其名是不擾名,但是對於更多小老百姓在網路上餬口飯吃,也許真的觸犯法條,一樣都是違法了,但是商家都有勸導改善的空間,我們這些網民難道就不是人嗎?
看到我朋友經濟狀況吃緊也許要去錢莊借貸才能還款,更怕他想不開做傻事。
2 個已更新項目:
好一個行政裁量權,罰輕、罰重或甚至不罰。
如此,官員護航廠商,不知私下有無好處?不然幹嘛惹得一身腥還是一樣縱放?
既然有行政裁量權,冰冰姐如何能在電視大鳴大放,害得法務部長王清峰下台?
原來我該建議我朋友找立委媒體一週刊投訴,總比悶在心裡走絕路來得好!
還是台北市長一下令,無論交通或衛生罰單都可以申訴2成減少民怨。
我朋友上個月底被衛生局人員開罰
因為他在網拍上銷售的商品資訊標籤上漏印廠商電話
就只有犯這條,沒有任何其他療效或廣告不實等問題
少了電話號碼,雖然他都是採郵寄包裹,包裹上有廠商聯絡電話
但是衛生局仍開罰3萬
而我在幫他搜尋資料幫他寫申訴書時
赫然發現衛生局官員帶著記者去年貨大街或大賣場執法不公不力
該法令(散裝食品標示及保存方式)已經勸導超過半年,也有宣導期
但今年一月法令上路,二月已有違法之實,官員卻只對店家開罰勸導單不用罰款
1.此等官員是否有貪污之嫌?瀆職之實?
2.民眾檢舉官員該向法院或是哪個單位檢舉?
3.拿該則新聞報導,可否向衛生機關檢舉商家違法?如同網路賣家下架後幾個月才被衛生局人員開罰只因有刊登不一定有銷售過的紀錄
4.承3如果沒有其他檢舉人檢舉同個事件,我們去檢舉可否領取獎金?
已更新項目:
貪污是指明明有違法,可開單收罰金上繳國庫,官員卻輕輕放過,可合理懷疑廠商與官員有私相授受之狀況。再者因此造成國庫收入短少,可否提起告訴要求賠償?公務員現在不怕丙等,上面的人不知百姓疾苦,下面的官員違法亂紀實非百姓之福!
美其名是不擾名,但是對於更多小老百姓在網路上餬口飯吃,也許真的觸犯法條,一樣都是違法了,但是商家都有勸導改善的空間,我們這些網民難道就不是人嗎?
看到我朋友經濟狀況吃緊也許要去錢莊借貸才能還款,更怕他想不開做傻事。
2 個已更新項目:
好一個行政裁量權,罰輕、罰重或甚至不罰。
如此,官員護航廠商,不知私下有無好處?不然幹嘛惹得一身腥還是一樣縱放?
既然有行政裁量權,冰冰姐如何能在電視大鳴大放,害得法務部長王清峰下台?
原來我該建議我朋友找立委媒體一週刊投訴,總比悶在心裡走絕路來得好!
還是台北市長一下令,無論交通或衛生罰單都可以申訴2成減少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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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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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eric
at 2010-03-31T18:27
at 2010-03-31T18:27
並無「貪污」之嫌及「瀆職」之實。行政機關依法本來就有行政裁量權,罰輕、罰重或甚至不罰,行政機關本來就有這種權力的。
2.民眾檢舉官員該向法院或是哪個單位檢舉?
若行政官員有「貪污」之嫌及「瀆職」之實,可向地檢署告發,或向監察院檢舉衛生機關之行政怠惰。
3.拿該則新聞報導,可否向衛生機關檢舉商家違法?如同網路賣家下架後幾個月才被衛生局人員開罰只因有刊登不一定有銷售過的紀錄
當然可以。你要知道衛生機關有行政裁量權,就像你前面的車輛闖紅燈,警察沒開罰單,你後來闖紅燈,警察卻開你罰單,你當然可以要求警察比照前台車輛也不要開罰單,那要看警察要不要比照啊。
4.承3如果沒有其他檢舉人檢舉同個事件,我們去檢舉可否領取獎金?
如果檢舉後,商家遭受衛生機關處罰,要看衛生機關有無編列此檢舉獎金之預算,若有,當然可以;若無,則無法領取檢舉獎金。
如果經濟狀況吃緊,可向裁罰機關申請分期方式繳納罰鍰。
或是名下無任何財產,也不打算將來名下有任何財產者,就可以不去繳納。
2010-03-31 11:47:39 補充:
你朋友可以向衛生機關陳述,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5.04.13.衛署食字第0950014814號函之函釋,網路拍賣上刊登的是屬於「廣告」範疇,而並非衛生機關認定之「標示」,產品上已有廠商聯絡電話,並未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中之「標示」之規定。
◎ 廣告行為之構成,係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進而達到招徠商業利益之效果。故網站中如有販售特定產品,則網站內所有網頁,及經由該網站聯結之網站、網頁、網址等內容,均屬於廣告範疇,若有涉及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令之規定者,即屬違法。(95.04.13.衛署食字第0950014814號函)
2010-03-31 11:47:46 補充:
曾經幫我朋友打過「食品衛生管理法」的行政訴訟,所以對「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法規,有深入瞭解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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