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評核未達標準導致停業不給員工非自願離職單還說我們要賠償 - 法律
By Robert
at 2012-10-30T00:00
at 2012-10-3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總公司今年開始有評核制度
而我們公司今年因未達標準被停業
公司怪我們不遵守工作守則
但我們的評核內容在工作守則裡根本沒寫到
公司要我們調店或者簽自願離職單
但我們沒簽
我們向公司要求非自願離職單公司卻說
要我們賠償停業的損失
我們沒有跟公司簽勞動契約
也沒有違反工作守則之類的
也沒寫過警告書
我想請問我們需要賠償公司的損失嗎?
非自願離職單拿的到嗎?
還有就算調店也要寫自願離職書嗎?
已更新項目:
不好意思想請教一下 我有看過勞工基準法
但是我不太確定賠償這一部分是???
因為公司好像要去發公告要求我們賠償這樣...
2 個已更新項目:
不好意思想再請教各位大大
今天工司下人事異動來壓迫我們調店
公司説因我們未達評核標準使之無法履行與總公司的加盟契約
要我們101年11月21日向新單位報道
未報道視同曠職
連續曠職三日得以解顧
然後外調人員公司給交通費和員工宿舍
好像不違調職五原則
但我們沒辦法調職阿!請問該怎麼辦?
而我們公司今年因未達標準被停業
公司怪我們不遵守工作守則
但我們的評核內容在工作守則裡根本沒寫到
公司要我們調店或者簽自願離職單
但我們沒簽
我們向公司要求非自願離職單公司卻說
要我們賠償停業的損失
我們沒有跟公司簽勞動契約
也沒有違反工作守則之類的
也沒寫過警告書
我想請問我們需要賠償公司的損失嗎?
非自願離職單拿的到嗎?
還有就算調店也要寫自願離職書嗎?
已更新項目:
不好意思想請教一下 我有看過勞工基準法
但是我不太確定賠償這一部分是???
因為公司好像要去發公告要求我們賠償這樣...
2 個已更新項目:
不好意思想再請教各位大大
今天工司下人事異動來壓迫我們調店
公司説因我們未達評核標準使之無法履行與總公司的加盟契約
要我們101年11月21日向新單位報道
未報道視同曠職
連續曠職三日得以解顧
然後外調人員公司給交通費和員工宿舍
好像不違調職五原則
但我們沒辦法調職阿!請問該怎麼辦?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Mary
at 2012-11-02T16:28
at 2012-11-02T16:28
2.<工作規則>是必須經過勞工局審核通過,才能公開實施的,方具法律效力,不是自己胡亂寫一寫,隨便訂一些有的沒的,那是違法無效的,許多勞工因不暸解<勞基法>,就這樣迷迷糊糊吃了不少悶虧。
<勞基法>第71 條(工作規則之效力)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
規定者,無效。
3.<勞基法>第11 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4.<勞基法>第17 條(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5.簽自願離職單,就拿不到資遣費。
6.公司已經違反<勞基法>,可向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老闆就會剉裂等,勞資雙方對簿公堂也就是撕破臉了(飯碗難保),妳認為不平的待遇,可在勞資調解會議中提出質詢,勞工局會詳細解釋法令,誰對誰錯,立見分曉。
7.如果是集體提出申訴,那威力更強。
8.多研讀<勞基法>老闆就會怕妳了,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
2012-10-31 00:42:09 補充:
1.何謂<停業損失>太含糊了,損失是如何衡量?是10億元,還是1萬元,真是胡鬧。
2.翻遍<勞基法>根本沒有這種法規,妳可反問公司是憑哪一條法條要妳們賠償?
3<勞基法>第12條=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這條他是行不通的)
5.公司有可能用的是(民法)的背信罪來唬弄。
6.不必怕!勞工局與法院大都是替勞工爭取權益的,資方幾乎全是敗訴。(除非不幸遇到恐龍)
2012-10-31 00:59:27 補充:
PS.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均有分會)也幫助了許多弱勢的勞工爭取權益,非常成功。亦可向他們求助,(包括法律諮詢,義務律師,代寫書狀)完全免費。千萬不要找一些野雞法律顧問,以免破財又消不了災。
By Rae
at 2012-11-01T14:05
at 2012-11-01T14:05
-另外他說要告你們讓企業損失,這根本也是不存在.除非你們真的蓄意.所以跟本不用理他.
雇主可否不經勞工同意,調動工作?
1.雇主擬調動勞工工作,涉及勞動條件之變更,應經勞資雙方協商並獲得勞工同意,方得調動勞工原來的工
作。
2.雇主如欲調動勞工工作,因屬勞動契約中工作場所或應從工作之變更,除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規
定應由雇主與勞工商議約定外,亦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要之協助。
3.如勞工不願意接受調動,雇主應否發給資遣費,須視勞工所提之理由及有無符合上述相關法令規定與調動
原則而定。
勞工局網站 : http://www.labor.ntpc.gov.tw/web/FAQ?command=showD...
By Jacob
at 2012-10-30T11:48
at 2012-10-30T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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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ucy
at 2012-11-01T16:58
at 2012-11-01T16:58
其一、「未達標準被停業」出於資方管理監督疏失為「因」,造成勞方不遵守工作守則之「果」,準此,「未達標準被停業」資方應負全部責任,參照勞基法第二條
其二、總公司今年開始有評核制度, 意味這是總公司資方變更經營條件,分公司應在總公司執行評核之前「對勞方實施教育訓練與成效稽核」,使之符合標準,「對勞方實施教育訓練與成效稽核」也是資方的責任
其三、此事件,資方正確的處理辦法應該是與勞方協商調店維持工作權,若調店沒有違反調職五原則者,資方有預後責任,不是「以求償脅迫簽自願離職單(違反刑法強制脅迫罪)」
勞基法第2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受僱依照資方指揮監督被動權)。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對僱用之勞工工作指揮監督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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