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薪水制度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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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Poppy
at 2014-01-0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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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大大
我在H公司上班,薪水為2w+津貼3000=2w3元
加班費計算方式=月薪(2w3)/30日/8小時*延長工作時數(1~4)*法規費率(1.33&1.66)
公司的時薪計算方式為2w3/30天/8小時=96元...
很好奇,八小時我還能理解,但是為啥是除30天呢?
這樣計算的話,時薪低於勞基法的115元吧!!
此外,公司還規定每個月都要有一次禮拜六到公司上"知識成長日"
說是讓員工"上課"學習,可是當天並沒有薪資,不到還要請假,不然算缺勤扣薪...
公司催產能時,知識成長日不上課,叫你工作,但一樣沒薪水..
以上兩點合乎勞基法嗎?
如果我檢舉 有檢舉獎金嗎??
煩請各位大大解惑~謝謝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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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elia
at 2014-01-08T09:07
匿名者你好:用法令規定回答你比較有根據,看是否對你有幫助。一、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工資之議定暨基本工資)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二、勞委會條件處發佈日期:2013-08-28 勞委會業於日前公告,自103年1月1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將由現行109元調整為115元;同年7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由19,047元調整為19,273元。勞資雙方約定之每小時基本工資如有低於調整後之基本工資者,應自103年1月1日起依法調整。 三、基本工資「時薪」為何要考慮折入「例假日」工資?A: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除應放假外,並應由雇主照給例假日工資(亦即雖無出勤義務,惟雇主仍應給付原約定之報酬)。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依法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也就是說,除按勞資雙方約定之時薪、時數給付工資外,雇主仍應另行比例給付部分工時勞工例假日工資。有鑑於實務上,部分雇主並未另行給付部分工時者例假日工資,時生爭議,所以將本來就應由雇主負擔的「例假日」工資折入基本工資「時薪」中,以後遇有例假日只須給假,不必外加計給例假日工資,以減少紛爭。 四、基本工資自102年4月1日調整後,月薪制勞工的每小時工資額是否改為115元?A:按月計酬者所約定月薪給付總額,除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者外,仍得視為已給付相當於240小時之工資,並據為計算延時工資(加班費)時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勞資權益並未變動。 五、月薪制勞工是否還要給「國定休假日」工資?如何計算?A:工作日遇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休假日(俗稱國定休假日)時,仍應依現行規定,原排定出勤者照給工資(月薪制勞工已內含於月薪中)放假一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出勤者加倍給付工資(原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倍工資)。 六、(86)台勞動二 字第 052675 號 函,民國 86 年 12 月 09 日查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立法理由已明定,以月或年定期間者,為交易上便利,應依曆計算。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既非連續,即無從依曆計算,故應就其日數以一月為三十日。二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平均工資」,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即事由發生當日不算入,自當日前一日依曆往前推算六個月期間,該期間並不屬於非連續計算之情形,自應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依曆計算,而不宜解為算足三十日。故本會八十三年四月九日台 (83) 勞動二字第二五五六四號函釋內容與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尚無牴觸。因此,有關平均工資之計算,仍請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 七、【知識成長日】這個名字好聽!可能就是移調補班日。(一)第 30 條 (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二)隔週休二日制: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單數週44小時(五天半),雙數週40小時(五天),則全年免出勤日數為110日。把兩個半天移調到其中一個假日補班一天。(三)52(星期日)+26(星期六全日)+13(星期六半日)+19(國定)=110 八、(81)台勞動二 字第 33866 號 函,民國 81 年 01 月 06 日雇主強制勞工於下班後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勞工可否請領延時工資疑義: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惟因訓練時間之勞務給付情況與一般工作時間不同,其給與可由勞雇雙方另予議定。又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合計如逾勞動基準法所訂正常工時,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 九、結論:(一)月薪制計算加班時薪以薪資總額÷30日÷8小時,沒錯!與一般所謂時薪工基礎不同,你月薪制例假日有薪水,時薪工例假日沒有工作就沒薪資。(二)你所謂"知識成長日"要看是不是每日、每週暨每月之工作時數的移調日,如果是那是正常上班日。(三)勞動基準法第 74 條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要檢舉獎金是沒有,如有權益損失是有可能要回來。 勞雇默契很重要,相互容忍溝通協調,才能解決紛爭,執著法令規定的條文,只是更疏離。真的有委屈時,申訴所在地勞工局勞動基準科、勞動檢查機構。補充建議:這裡不是專業法令諮詢或勞工、勞檢主管機關,參考就好。祝你順利!☺
Connor avatar
By Connor
at 2014-01-10T20:38
瞭解一次、多一次的保障。尋找八大行業工作。必須謹慎小心一點。
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
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
John avatar
By John
at 2014-01-09T22:55
無人幫助您
請來找
台灣勞工團結聯盟 Taiwan Solidarity Union Labor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2014ts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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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ictoria
at 2014-01-09T02:27
以上是台灣經濟的時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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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星人居住最幸福的5大城市

Andy avatar
By Andy
at 2014-01-05T00:00
外星人居住最幸福的5大城市是那幾個有人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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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elena
at 2014-01-05T00:00
如題~~不懂法律也不懂有哪些科技會跟法律有相關的所以就來這邊請教各位知識加的大大如果可以舉個實例給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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