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我綁約…這份契約我該簽嗎?或怎麼應對? - 法律
By Joseph
at 2009-05-04T14:38
at 2009-05-04T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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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機會得到一份工作
撇開工作內容、待遇不提
只有一件事令我十分在意
那就是………………綁約
公司規定,員工報到第一天便需要簽約
在公司無提供任何簽約金下,綁約兩年
雖然試圖和公司討論是否可以加上但書附則保障勞方的權益
即使不說什麼「凡綁約必有詐」,勞方完全是處於挨打地位
就我的認知,雖然如果真的不幸鬧出問題、兩方準備不歡而散
上了法院,法官也不見得會說「勞方為了碗飯、不得已才簽」
時間、金錢等浪費之後…結果還可能頂多只是「按比例賠款」
不知道各位有沒有類似的經驗(不管是站在勞或者資方的立場)
能否給予小弟(不好意思,沒有關鍵字)一點建議或者思考方向
附上契約內容摘錄如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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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任職甲方之服務期間:自正式報到日起需至少服務於甲方二年。
乙方之薪資依甲方核發之「聘僱通知書」所載為準。乙方同意至少於甲方
任職服務二年,若二年內自願性離職,造成公司投資培育資源之浪費,須
無條件賠償離職當月份薪資三倍,作為抵扣違反承諾及在職期間公司所做
之教育訓練費。教育訓練將依照甲方之教育訓練管理程序之規定辦理。
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不在此限(不知道怎麼認定歸責)。
乙方於受僱期間,應服從甲方合理、合法指派之職務及工作,並願遵守甲
(不知道合理合法的調動該怎麼定義呢?就我過去經驗,可能連工作說明書都沒有)
方所訂員工管理規定。若乙方有違上述之規定,甲方可依法終止契約並要
求乙方歸還甲方所提供乙方之承諾賠償金(這裡看不懂…甲方提供賠償金?)。
於本契約書終止或解除後二年內,不利用甲方之機密資訊為自己或為他人
經營或受雇於他人,從事與甲方直接競爭公司之相關產品(競業條款)。
雙方同意所記載或含有機密資訊之筆記、資料、參考文件圖表等各種文件
媒體(包括乙方在職期間之任何工作成 )之所有權皆歸甲所 。於乙方離
職或乙方應甲方請求時,應立即交還甲方所指定之人,並不得持有任何副
本。
智慧財產權:(我的工作無關研發,應該不會有這方面的糾紛,但仍列出)
1. 乙方已對到職前所有之相關發明或權利提出確實
2. 乙方同意於正式 ,因職務上之關係或利用甲方之設備或在甲方企
下所獲得之資訊、研究成果、發明及著作等,其所有權、智慧財產權(含
專利權、著作權)均歸甲方所有。甲方如有註冊、申請權利之需要,無論
乙方是否在職,均需提供甲方取得條件之必要協助。
3. 乙方與職務非直接相關 、著作、專門技術或營業秘密,若非利用甲
方資訊、設備而完成,其權利仍為乙方單獨所有,而甲方得優先實施使用。
第九條:反仿冒條款:
乙方同意並保證任職甲方期間所從事之一切創作,均係自行創作,且絕不
抄襲或仿冒他人之著作,並確實尊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乙方同時同意於
任職期間絕不自行或透過他人使用盜版軟體,或未經同意擅自盜拷軟體於
公司之電腦內。如因乙方侵犯他人之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致甲方遭第三
人司法控訴或警告,因此所產生之一切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對第三人之賠
償及任何支出,均應由乙方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保密義務:
乙方若違反本同意書 ,致甲方受損時,甲方得立即終止本契約及其
他存在於雙方間仍有效之其他契約,乙方須負責賠償甲方因乙方違反保密
義務造成之損失。
本同意 、撤銷或終止後,乙方應將機密資料返還甲方,同時將所有
複製、抄錄、描繪、攝錄等方式紀錄之相關資料予以銷毀,不得攜出。
第十一條:乙方離職時,應依甲方規定辦理離職交接手續,並應結清在職期間所經
手之貨款及帳款,若經查証有未結清之貨款及帳款者,或故意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應負業務侵占罪責。
甲、乙二方之法律權利、義務關係,本同意書有明文規定者概依本同意
書所示,本同意書未載明之事宜,依勞動基準法及民法等法令;法令未規
定者,依相關產業之慣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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