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對方犯罪紀錄算違反個資法?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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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館長跟李天鐸事件鬧得沸沸揚揚
問題來了
只要輸入姓名就能在法院網站上查到資料
查到對方是否有犯罪紀錄
如果公布對方的犯罪紀錄
這樣有算違反個資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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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homas avatarThomas2019-05-27
你如何證明 查詢到的就是本人,除非有地緣關係,不然同
名同姓那麼多人
Ula avatarUla2019-06-01
個資法第2條第1款
Steve avatarSteve2019-06-04
我也蠻好奇的這個到底有沒有違反個資
Hardy avatarHardy2019-06-09
個資法第六條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9-06-12
個資不是全部都能公開,如果你拿到紙本判決書公開肯定
違反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9-06-17
如果你是公布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的判決,那部分依據
Ursula avatarUrsula2019-06-18
法院組織法第83條1、2項規定公開的,這部分就跟A大說的個
資法第6條1項3款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Hedwig avatarHedwig2019-06-20
但83條2項只限姓名,不包含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地址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9-06-23
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Mia avatarMia2019-06-26
所以你如果公布的是B大說的,當事人收到的紙本判決書,除
Hedy avatarHedy2019-06-28
了姓名以外的其他資料,就還是要符合個資法20條規定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9-06-29
另外是,有判決認為司法院公開判決也是要受到20條檢驗,
但這蠻有爭議的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9-07-04
判決脈絡也是認為只限姓名,不包括其他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9-07-08
的其他資料
Sandy avatarSandy2019-07-12
蒐集、利用要分別來看合法性。取得合法,利用仍要合法。
特種個資的取得及利用均在第六條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9-07-16
是呀,但6條1項3款幾乎就是吃了無敵星星,本身就是6條但
Ursula avatarUrsula2019-07-20
書規定,可蒐集、處理或利用;準用8、9條直接間接蒐集告
Ivy avatarIvy2019-07-20
知義務規定,剛好又是第9條但書規定免告知;20條除外情形
Dora avatarDora2019-07-21
也有包含第6條1項
Agatha avatarAgatha2019-07-25
19→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20→利用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9-07-28
兩條都把6條1項列為除外規定
Isla avatarIsla2019-07-30
所以地院那個判決就去抓公開判決書只限姓名→法組83條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9-07-31
一般來說,像B大說的那樣,同名同姓的人很多,有時候也未
Hazel avatarHazel2019-08-03
必知道認識的人真實姓名,如果想透過公開判決書去攻擊他
人,必定會另外再加上其他可以指涉、足以識別個人的資料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9-08-07
例如,貼判決書+個人頭像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9-08-12
如果貼判決書又另外加上其他可以識別資料,這樣就要回歸
Harry avatarHarry2019-08-16
20條檢驗,利用在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或是符合但書情形
Iris avatarIris2019-08-18
法院組織法83條用的是“得不含”不是應不含,只是目前
都沒有公告其他資料而已
Gary avatarGary2019-08-19
所以是???
Megan avatarMegan2019-08-22
「得」到底是有裁量空間還是沒有,如果對照立法理由來看
Una avatarUna2019-08-25
解釋上是解作應不含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9-08-26
結論要看你基於什麼目的公佈,採取的手段是甚麼呀
Selena avatarSelena2019-08-27
另外,公眾人物的隱私權要退讓,我在這個版有說過
Erin avatarErin2019-08-27
最高法院105.3.31 105年判字第145號,請參照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9-08-30
因為 曾經有一個法條 寫“得不予”,我主張就是不能做
,可是法官給的函文 說他是得不予 不是應不予,所以最
後又準對方可以做
還是必須看立法理由才知道??
Robert avatarRobert2019-09-03
有看過新聞是散布判決書給鄰居 用非公務機關去辦的..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9-09-04
是呀,ㄉㄟˇ還是ㄉㄜˊ要透過其他解釋方法去探求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9-09-07
可以知道 但是不能"高調"散布 ~ 國王的新衣
Rae avatarRae2019-09-08
應該是ㄉㄜˊ,見m大提供的最高行(不是最高院)105判14
5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9-09-11
另外民訴226也有明文說要載姓名
Selena avatarSelena2019-09-16
身分證字號部分可參司法院103年 院台廳民一字第10300031
67號函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9-09-18
得 就是可以做
ㄉㄜˊ
Annie avatarAnnie2019-09-18
ㄉㄜˊ是有裁量權限,可以選擇做或者不做,當初是怕技術
不可行,可以選擇要或是不要公開除了姓名以外的資料
Daniel avatarDaniel2019-09-20
但現在這種技術不會難達成吧,而且也實行好幾年,基本上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9-09-20
就是公開ㄉㄟˇ(應)不含除了姓名以外的其他足資識別資料
Una avatarUna2019-09-21
歐。.少打兩個字 行政
Puput avatarPuput2019-09-25
沒打也沒差,你根本搞錯論點XD
James avatarJames2019-09-30
對阿,就你最對齁....真怕這邊變成一言堂,直接搞戒嚴
Kyle avatarKyle2019-10-04
哈哈,自己搞錯別人論點,要這樣無限上綱我也無奈
Andrew avatarAndrew2019-10-07
人家在那邊討論判決書可不可以公佈姓名以外的個資,你跑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9-10-08
來丟一個當事人請求遮蔽姓名的判決,這樣也講不得,到底
誰才是想把這邊弄成一言堂
Agnes avatarAgnes2019-10-09
麻煩請看一下 "樓主本文", 明明自己岔題了還在怪別人
亂七八糟
Olive avatarOlive2019-10-09
我已經講得很明白,如果你看不懂可以承認沒關係XD
但不要誤導其他人,感謝呀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9-10-13
不要吵架 要理性討論
James avatarJames2019-10-17
就例如 “得不” 用在很多法條上,所以執不執行,好像
只能看承辦人員,我上次主張不行,但是法官說可以,所
以行政機關只能聽法官的
Quanna avatarQuanna2019-10-20
那個要看法條脈絡,不能一概而論
John avatarJohn2019-10-22
我找一下嘿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9-10-25
要不要另外開標,不然要被酸說岔題XDD
Hazel avatarHazel2019-10-31
我認為“得” 這個很重要
Harry avatarHarry2019-11-03
上次我就是因為這個 被法官罵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9-11-05
被罵?你主張的點是?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9-11-07
首先我們鑑界,但是對方越界,我們給時間讓對方申請,
但對方死都不去申請,我們最後直接提告,他又說我都沒
機會鑑界告啥,因為本地地政人員不願意配合,也用上面
的函告訴法官,可是法官說那是得不予不是應不予,且原
本法院有囑託其他地政機關來測,那個機關告訴法官你要
再鑑界要向地政申請,你法院沒職權喔,法官也信了,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9-11-07
其實我們一直在 再鑑界程序上 浪費很多時間,法律也沒
Daniel avatarDaniel2019-11-09
規定一定要走完再鑑界才能提告,可是對方一直咬他沒再
鑑界過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9-11-11
所以我就跟法官說我都上法院,為何你不囑託鑑界測量,
他就報氣了,我當然知道是其他地政機關跟他說你沒職權
,可是我疑問你是法院也??
Poppy avatarPoppy2019-11-13
我當時主張這個https://i.imgur.com/OMsn4As.jpg
Selena avatarSelena2019-11-18
是這樣沒錯,但是法院會囑託地所鑑界。判決確定就有效力
Adele avatarAdele2019-11-21
最後還是讓對方走行政程序再鑑界,結果還是一樣啊,我
會附了4000元的囑託測量(越界)。結果上法院根本沒用
Erin avatarErin2019-11-26
就是法院發函給縣府地政處指派除本地以外的地政鑑界,
誰知道那個地政人員跟法官說你要執行再鑑界法院是沒權
利指派的,因為我們都是平行機關,法官就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