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對方犯罪紀錄算違反個資法?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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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weig: 是呀,ㄉㄟˇ還是ㄉㄜˊ要透過其他解釋方法去探求 05/27 13:06
zoin: 可以知道 但是不能"高調"散布 ~ 國王的新衣 05/27 13:07
aaaaaz22: 應該是ㄉㄜˊ,見m大提供的最高行(不是最高院)105判14 05/27 15:01
aaaaaz22: 5 05/27 15:01


判決我看過了,哪裡有說到除了姓名以外的資料,
法院究竟有無裁量權限公開...?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145號判決


裁判書全文包含當
事人及訴訟關係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此屬資訊
隱私權(或稱資訊自決權)之保護範圍,為平衡『人民知的
權利』與『個人資訊隱私權』之衝突,並顧及公開技術有其
極限,避免執行上窒礙難行,爰增訂第2項,原則上自然人
之姓名應予公開,但於公開技術可行範圍內,得限制裁判書
內容中自然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其
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並參司法院秘書長101年10
月29日秘台廳司一字第1010030347號函釋:「……說明:法
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有關各級法院裁判書公開規定,屬個
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故各
級法院及分院裁判書應以公開為原則,至於該條項但書所稱
另有規定之法律,係指專門針對裁判書定有限制公開其內容
之法律而言。各級法院及分院公開之裁判書,依法院組織法
第83條第2項規定,自然人之姓名應予公開,即包括當事人
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等自然人姓名均應公開。惟為兼顧個人資
料之合理利用,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及
出生年月日、地址,並得不含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由上開修正理由及相關函釋可知,各級法院裁判書公開
之規定,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
之情形,故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明定裁判書以公開為
原則,僅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等,專門
針對裁判書公開設有限制公開內容之特別規定,始得例外不
予公開,而同法第2項原則上自然人之姓名應予公開之規定
,乃係立法者為平衡人民知的權利與個人資訊隱私權之衝突
,並顧及公開技術有其極限所增訂,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
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並無侵害隱私權之
虞,亦無須區分刑罰之輕重。



aaaaaz22: 另外民訴226也有明文說要載姓名 05/27 15:03

送達給兩造當事人的判決書 跟 依法組83條規定要公開的判決書

這是兩回事吧,我在推文也有說明過了啊...


aaaaaz22: 身分證字號部分可參司法院103年 院台廳民一字第10300031 05/27 15:05
aaaaaz22: 67號函 05/27 15:05

一樣的點,這條跟法組83條無關聯啊...




看一下法院組織法第83條2項的立法理由吧:


二、基於人性尊嚴之維護、個人主體性之確保及人格之自由發展,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
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人民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
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五號、第六○三號解釋參照)。裁判書全文包含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此屬資訊隱私權(或稱資訊自決權)
之保護範圍,為平衡「人民知的權利」與「個人資訊隱私權」之衝突,並顧及公開技術有
其極限,避免執行上窒礙難行,爰增訂第二項,原則上自然人之姓名應予公開,但於公開
技術可行範圍內,得限制裁判書內容中自然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
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原則姓名應該公開這點沒有爭論,
但其他諸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等要不要遮蔽,
顧慮到執行的難度,要考量司法院網站建置還有程式辨別技術,
上位概念就是行政成本跟隱私權的角力,
基本上就是隱私權輾壓呀,況且今天技術不是難以執行,
幾乎沒有裁量餘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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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Una avatarUna2019-05-28
是呀,ㄉㄟˇ還是ㄉㄜˊ要透過其他解釋方法去探求
Agatha avatarAgatha2019-05-30
可以知道 但是不能"高調"散布 ~ 國王的新衣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9-06-01
應該是ㄉㄜˊ,見m大提供的最高行(不是最高院)105判14
5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9-06-05
另外民訴226也有明文說要載姓名
Jacky avatarJacky2019-06-08
身分證字號部分可參司法院103年 院台廳民一字第10300031
67號函
Damian avatarDamian2019-06-08
如果是在政府網站查詢
http://fyjud.lawbank.com.tw/index.aspx
得出的結論?
Ingrid avatarIngrid2019-06-09
抱歉 這應該不是政府網站
Liam avatarLiam2019-06-13
1. 得唸做ㄉㄟˇ根本少數 2. 法律解釋方法很多,立法理
由裡面並未完全剝奪裁量空間,你可以考量時空背景做不同
解釋,但立法理由及該最高行見解既未言明應予限制,那我
當然傾向賦予法院裁量權,較符文義 3.那個函只是簡單舉
個實務承認判決可以公開身分證的例子而已。
Olive avatarOlive2019-06-17
民訴的部分只是方便結合法組與個資法,一起就姓名部分來
解釋而已,民訴可以略過沒關係,但整個一起看的話比較完
Ingrid avatarIngrid2019-06-21
總的來說,我認為法院有裁量空間,但應同時考慮「公開技
術可行範圍內」的限制。至於你說現今「實際上」已經無空
間了,我尊重,只是條文無法「看」出來而已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9-06-22
當然,法院在裁量權限內也要審酌對隱私的侵害,就不贅言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9-06-22
我更正我的說法,身分證字號這個無任何空間,但其他足資
識別這部分範圍廣,技術上確實難做到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9-06-25
我已經說了呀,寄發給當事人的判決書 跟 上傳到法學檢索
系統的判決書,兩個標的又不一樣,況且前者不是沒有檢討
Agatha avatarAgatha2019-06-28
質疑的聲浪
Jack avatarJack2019-06-30
而且民刑事那樣記載方式是要確認、特定當事人
Adele avatarAdele2019-07-04
跟法組公開姓名是為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兩者立論不同啊
Hedwig avatarHedwig2019-07-04
不是啦~
如果你要說那個「得」唸做ㄉㄟˇ,或乾脆改寫成「應不得
」,那法院根本毫無權利「裁量」當事人要不要自願公開或
者現今科技下是否公開等等問題呀~根本就不用考慮這些,
一律都該禁止呀!
換句話說,裁量收縮的前提,是先被賦予有裁量權,再透過
各種解釋限縮(不然是「什麼東西」被收縮?XD)。既然前
提是有裁量權的,那唸做ㄉㄜˊ應該較妥當,不能因為說他
收縮為零就唸成ㄉㄟˇ呀~邏輯上、層次上不能顛倒
Dinah avatarDinah2019-07-04
兩種判決公開方式我曉得,但我僅但就法釋義討論而已~
George avatarGeorge2019-07-09
那就裁量收縮至零吧XD
Selena avatarSelena2019-07-12
https://i.imgur.com/UHnJ7xv.jpg
只有針對上面這段敘述來回覆而已啦~其他我沒意見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9-07-17
大概知道你的意思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9-07-19
Erin avatarErin2019-07-21
話說為甚麼有著作權的案例你不出來解釋,自己覺得講得很
Lydia avatarLydia2019-07-23
心虛XD
Kyle avatarKyle2019-07-26
插嘴其實沒有什麼技術限制的問題 可以直接打給書記官
Sandy avatarSandy2019-07-27
要求遮蔽隱私95年都是這樣的 後來法院組織法修改了
Edith avatarEdith2019-07-31
95年前 現在就是看書記官 有些會說要有法律依據才能遮
Wallis avatarWallis2019-08-01
有些自己判斷一下就會幫忙遮
Carol avatarCarol2019-08-02
ㄉㄟ根本不是正確中文用法,寫作文只會被國文老師圈起
來打問號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9-08-05
哪裡沒有ㄉㄟˇ這個讀音,你寫作文會附注音喔XD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9-08-08
ㄉㄟˇ 得 用應 比較好
Yedda avatarYedda2019-08-13
沒有聽過公文或法律用語可以發音做ㄉㄟ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