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的對象和用詞都只要可識別就算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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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沒有明講出對象

只要可以識別出你在講誰就算

這是指對象方面

那用詞方面,是否也只要可以看得出你在講什麼用語

不管你是不是設法遮掩,都算是侮辱用詞呢?


例如 **娘 **糧

即使你故意遮遮掩掩

但是其實任誰都看的出來這是罵人的字句

所以除了對象不用明講,只要可推論是誰即可

那用詞是不是也是同樣的?不需要打出正確文字 用詞 甚至是故意遮遮掩掩

只要他人能看出來就算侮辱用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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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aithe avatarFaithe2020-03-23
還是以法律人為主吧?他們認為有才有.
Hedda avatarHedda2020-03-25
**娘為啥一定是罵人..**糧更看不出來了
John avatarJohn2020-03-26
大濕娘.吃囤糧...(誤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20-03-28
這是根據檢調的判斷,對方應該要碼的是對方的名字,
而不是罵的髒話,常人只要有語句客觀認定推敲即可,非
法律相關個人想法不負責任
Adele avatarAdele2020-04-02
從前後文可推敲是髒話不算嗎?
Necoo avatarNecoo2020-04-03
你才U大師你全家都U大師<算不算髒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