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法官您來當,看成大開刀房 - 傷害罪
By Tracy
at 2019-03-17T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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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法官您來當,看成大開刀房殺人未遂案件怎麼判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316/1534243/
2019/03/16 09:25
簡松柏/台南高分院公設辯護人
就《「感謝法官體諒職場霸凌困境」,成大開刀房殺人案判1年》這則報導,查閱臺南地
方法院關於本案的107年度矚訴字第1號(被告林0宇殺人未遂案件)判決的新聞稿:
1.這個判決的主文是:「林0宇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妨害醫事人員執
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蝴蝶刀壹把,沒收。」
2.這意味著本案沒有宣告緩刑。沒有宣告緩刑,一旦判決確定,就是要入監服刑,林0宇
是否需要提出上訴來爭取「緩刑」的機會?
3.就本案當中的「殺人未遂」罪嫌部分,判決認定是觸犯《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一項規定
所指的「傷害罪」,這結果與檢察官的訴求並不相同,檢察官會不會提出上訴?按照往例
,告訴人陳00若請求檢察官上訴,檢察官就會提出上訴。
4.若有一方提出上訴,上訴法院將來所認定的罪名會是「殺人未遂」還是「傷害」?又林
0宇將來能不能獲得緩刑宣告?當然,如果真的有一方提出上訴,林0宇就需要再折騰一
段時間、煎熬一段時間。以下,連同林0宇所涉及的這個案子,事實的外在客觀面都是持
刀刺人生命要害部位、內在主觀面被告都否認具有殺人故意,總共四個類似案例,臺南地
方法院認定成立傷害罪的、殺人未遂罪的各兩個,摘要出來給大家參考......看完這四個
判決的摘要之後,您也可以試著當「法官」,看您會怎麼認定(關於殺人故意部分)、怎
麼判。
一、107年度矚訴字第1號判決(認定『沒有』殺人故意,林0宇殺人未遂案件;摘錄自新
聞稿)
1.事實的客觀面
「被告......持蝴蝶刀前往成大3樓第7開刀房,當時胡姓醫師已正準備為病患開刀,告訴
人則在安裝體外循環機;被告進入並問為何找他麻煩,告訴人未回答,被告更加氣憤
......持前開蝴蝶刀,朝告訴人之右胸、右腰腹等處攻擊共七刀,告訴人因而大叫,胡醫
師聽聞後即欲上前阻擋,並發生拉扯,致胡醫師亦遭被告持刀割傷左前臂等處(未提傷害
告訴);幸另一在場之呂姓體循師趁機將告訴人拖甩出手術房門外,告訴人始能逃離、就
醫......。」(編註:被告持蝴蝶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的管制刀械朝被
害人的右胸、右腰腹等處攻擊,被害人總共受有七處刀傷,其中一處『些許傷及肺臟』。
)
2.認定「沒有」殺人故意的理由
a.「被告犯案動機雖是出於對告訴人職場霸凌行為之不滿,但尚難認已有置其於死地之深
仇。」(編註:雖因職場霸凌已久、而積怨已深,但這還不至於是『欲致人死的深仇大恨
』。)
b.「被告選在有許多其他醫護人員在場的手術室為之,讓告訴人有被阻擋、救護之可能存
在。」(編註:被告行為之初已經『考慮』到現場會人來阻擋、救護的可能,所以被告持
蝴蝶刀的攻擊被害人的行為,還不至於會剝奪被害人的性命。)
c.「攻擊告訴人是持殺傷力相對薄弱之蝴蝶刀,又是從正面直接往前,非如起訴書所載是
先自告訴人後方環抱再行刺。」(編註:被告所使用的蝴蝶刀,殺傷力相對薄弱,致命的
可能性相對較低……。)
d.「告訴人所受之傷勢,雖屬嚴重,但並無立即生命危險,且七處傷口中有一處些許傷及
肺臟、六處均未傷及臟器,可見被告下手力道應有所節制。」(編註:因為只一處『些許
傷及肺臟』,所以被告行為時有節制自己的力道,這與具有殺人故意之人下手的情形不同
。)
e.「告訴人被救離開刀房後,被告並無繼續找尋、攻擊告訴人的行為或意圖。」(編註:
被告沒有追殺的企圖、舉動,這與具有殺人故意之人的情形有區別。)
二、如106年度訴字第820號判決(認定『沒有』殺人故意的案例;摘錄自判決書)
1.事實的客觀面:
「......將被害人推倒在地,以剪刀尖銳部分對被害人身體包括臉部、胸部、腹部等各處
猛力狂刺,經被害人以手奮力阻擋、大聲呼救其仍不停手,前後共刺約十餘下,且深度已
及於人體胸腔等處,致上址客廳血濺斑斑,被害人因此受有左側前胸壁開放性傷口伴有穿
刺入胸腔......。」(編註:被告以剪刀狂刺被害人臉部、胸部、腹部前後共刺約十餘下
;因證人蔡00下樓查看,『阻止被告繼續對被害人行兇』,所以被害人能『趁隙逃出屋
外』;又被害人所受刺入胸腔的傷害,雖然只有一處,但同時也受有多處未刺入胸、腹腔
的淺層傷害。)
2.認定「沒有」殺人故意的理由:
「......揆諸一般社會經驗法則,持刀刺入人之胸、腹部或其他非致命部位,縱可能傷及
臟器或造成動脈出血,然仍視其當時下手情形、力道而定,衡情究尚不足以預見因此即發
生死亡之結果。否則任何之以利刃刺入人體之傷害行為均有可能造成臟器損傷或出血過多
,豈不均可推論行為人均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此顯然與法理有違。」(編註:法官認為
持刀刺入人體胸、腹部的事實,只是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殺人故意的證據之一,不能因為
存在這樣的事實就一律認定行為人具有殺人故意......。)
a.「被告與被害人平日相處尚算和睦,並無殺害被害人之動機。」(編註:被告沒有殺人
動機,所以不會萌生蓄意殺人的故意。)
b.「案發當日雖因質疑被害人及被害人回嘴而心生不滿,但係受其精神疾病及酒精影響而
情緒浮動所致。」(編註:行為時被告存在精神異常狀態,因此難以判斷被告當時的認知
。)
c.「案發前兩人並無發生嚴重肢體或口角衝突,會使人激憤至萌生殺意之情狀。」(編註
:本案並不存在足以讓被告臨時萌生殺人故意的原因事實,所以被告當時應該沒有殺人故
意。)
d.「對照扣案剪刀之刀刃長度與被害人所受傷害之深度,僅刀刃之少許部分刺入被害人身
體,堪認被告辯稱其力道不大,無致被害人於死之意,尚可採信。」(編註:以被害人刀
傷的深度,除一處較深、其餘都是淺層傷害來推斷,被告當時用力並不大,這與具有殺人
故意的猛力攻擊情形不同。)
e.「參酌被告於證人蔡志豪制止時,即刻罷手,並自行打110電話報案之犯後情狀。」(
編註:一經制止就罷手、自己報案的事實,這都反應出被告行為當時沒有殺人故意的表徵
。)
三、107年度訴字第1074號判決(認定『具有』殺人故意的案例,摘錄自判決書)
1.事實的客觀面:
「......人體之上背部為人體重要部位,且上背部內有人體生命中樞之心臟、肺臟等重要
器官及主要動脈血管,均係極為脆弱之要害部位......持銳利之刀械刺入該部位,將深及
臟器、刺破動脈,將造成器官損傷或大量失血而致命......(被告董00)靠近吳00後
方,即持上開生魚片刀朝吳00上背部猛刺一刀,致吳00受有背部穿刺傷六公分併闊背
肌斷裂及出血性休克之傷勢,董00隨即棄刀騎車逃逸......。」(編註:凶器是銳利的
生魚片刀;只刺一刀,但刺入胸腔;趁被害人不注意,從背後刺一刀就跑。)
2.認定具「殺人」故意的理由:
「......直接故意須對構成要件結果實現可能性有『相當把握』之預測;而間接故意則對
構成要件結果出現之估算,祇要有一般普遍之『可能性』即為已足。」(編註:判決先行
解釋殺人『間接故意』的意義。)
a.「被告係因與其父A有金錢糾紛,遍尋A不著,認告訴人一家人隱匿A之行蹤,而對告
訴人一家生有怨懟。」(編註:怨懟已久、已深,因此,判決被告具有殺人動機或萌生殺
人『間接故意』的理由?)
b.「按人體上背部位於人體驅幹之處,上背及前胸分佈如心臟、肺臟等維持生命至為關鍵
、不可或缺之重要臟器,可謂人身要害部位。」(編註:判決認為被害人受傷部位是生命
要害之處,這足以表徵被告行為時具有殺人的『間接故意』?)
c.「被告持以刺向告訴人上背部之生魚片刀,係金屬刀刃,刀刃質地堅硬,刀刃尖端尖銳
,刀刃鋒利,刀刃明顯有打磨過,刀刃長30公分,刀柄長14公分,刀刃尖端兩側均有血跡
,血跡長約14公分,並未生鏽......若以之刺擊深入人體上背部之要害部位,刀鋒刀尖均
可能深入傷及體內重要臟器,極可能導致大量出血或造成受創器官功能急速喪失,因而致
生死亡結果,此為一般人之常識。」(編註:判決認為生魚片刀刀刃長、且極其銳利,刺
人生命要害部位,至為危險、極易致人性命,這是被告理當知道的事;知道這麼危險,還
這樣做,這足以表徵被告至少具有殺人的『間接故意』?)
d.「......持該質地尖銳之生魚片刀刺向告訴人之上背部,致告訴人受有背部穿刺傷六公
分併闊背肌斷裂及出血性休克......足認被告所持生魚片刀之殺傷力顯非輕微......。」
(編註:被害人的『背部穿刺傷六公分併闊背肌斷裂及出血性休克』,顯示出被告用力甚
猛,且被害人當時有喪失生命的危險,判決認定行為時被告至少具有殺人的『間接故意』
?)
四、107年度訴字第212號判決(認定『具有』殺人故意的案例;摘錄自判決書)
1.事實的客觀面:
「......(被告)持該水果刀多次朝A之胸前猛刺,A雖以雙手抵抗,仍遭刺中胸部
......。」(編註:凶器是水果刀、尖銳的水果刀。)
2.認定「具有」殺人故意的理由:
「......不能因與被害人無深仇大恨,即認無殺人之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
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亦稱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者,為間接故意,亦稱不確定故意......。」(編註:
判決認為社會常情,未必具有深仇大恨才會產生殺人犯意;這也就是說,沒有殺人動機的
人,也有可能臨時萌生殺人故意。解釋殺人『間接故意』的意義?)
a.「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知道胸部有心臟、肺臟等重要器官,若刺到這些器官可能
會造成死亡等語。」(編註:被告坦認被害人受傷部位是生命要害部位,也知道刺中這些
地方,極可能會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所以具有殺人的『間接故意』?)
b.「人體之胸部及其附近有心臟、肺臟等維繫生命之重要器官,被告對於以扣案之沾有血
跡之水果刀刺入A之胸部,將可能造成胸內臟器破裂、或因未能及時送醫而因流血過多而
休克致死等情,自有所預見。」(編註:判決認定被告行為時確實已經預見被害人有致死
的高度可能?)
c.「被告因認A與其女友有曖昧關係,對A已心生不滿,且於停車場持水果刀刺進A胸部
後,見A負傷流血逃往交通車上,仍尾隨其後上車,持續以同一把水果刀刺進A之胸部,
致A受有前開傷害。」(編註:被告當時有『追殺』行為,依據這『追殺』行為,法院認
為這更證明被告當時至少存在殺人的『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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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316/1534243/
2019/03/16 09:25
簡松柏/台南高分院公設辯護人
就《「感謝法官體諒職場霸凌困境」,成大開刀房殺人案判1年》這則報導,查閱臺南地
方法院關於本案的107年度矚訴字第1號(被告林0宇殺人未遂案件)判決的新聞稿:
1.這個判決的主文是:「林0宇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妨害醫事人員執
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蝴蝶刀壹把,沒收。」
2.這意味著本案沒有宣告緩刑。沒有宣告緩刑,一旦判決確定,就是要入監服刑,林0宇
是否需要提出上訴來爭取「緩刑」的機會?
3.就本案當中的「殺人未遂」罪嫌部分,判決認定是觸犯《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一項規定
所指的「傷害罪」,這結果與檢察官的訴求並不相同,檢察官會不會提出上訴?按照往例
,告訴人陳00若請求檢察官上訴,檢察官就會提出上訴。
4.若有一方提出上訴,上訴法院將來所認定的罪名會是「殺人未遂」還是「傷害」?又林
0宇將來能不能獲得緩刑宣告?當然,如果真的有一方提出上訴,林0宇就需要再折騰一
段時間、煎熬一段時間。以下,連同林0宇所涉及的這個案子,事實的外在客觀面都是持
刀刺人生命要害部位、內在主觀面被告都否認具有殺人故意,總共四個類似案例,臺南地
方法院認定成立傷害罪的、殺人未遂罪的各兩個,摘要出來給大家參考......看完這四個
判決的摘要之後,您也可以試著當「法官」,看您會怎麼認定(關於殺人故意部分)、怎
麼判。
一、107年度矚訴字第1號判決(認定『沒有』殺人故意,林0宇殺人未遂案件;摘錄自新
聞稿)
1.事實的客觀面
「被告......持蝴蝶刀前往成大3樓第7開刀房,當時胡姓醫師已正準備為病患開刀,告訴
人則在安裝體外循環機;被告進入並問為何找他麻煩,告訴人未回答,被告更加氣憤
......持前開蝴蝶刀,朝告訴人之右胸、右腰腹等處攻擊共七刀,告訴人因而大叫,胡醫
師聽聞後即欲上前阻擋,並發生拉扯,致胡醫師亦遭被告持刀割傷左前臂等處(未提傷害
告訴);幸另一在場之呂姓體循師趁機將告訴人拖甩出手術房門外,告訴人始能逃離、就
醫......。」(編註:被告持蝴蝶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的管制刀械朝被
害人的右胸、右腰腹等處攻擊,被害人總共受有七處刀傷,其中一處『些許傷及肺臟』。
)
2.認定「沒有」殺人故意的理由
a.「被告犯案動機雖是出於對告訴人職場霸凌行為之不滿,但尚難認已有置其於死地之深
仇。」(編註:雖因職場霸凌已久、而積怨已深,但這還不至於是『欲致人死的深仇大恨
』。)
b.「被告選在有許多其他醫護人員在場的手術室為之,讓告訴人有被阻擋、救護之可能存
在。」(編註:被告行為之初已經『考慮』到現場會人來阻擋、救護的可能,所以被告持
蝴蝶刀的攻擊被害人的行為,還不至於會剝奪被害人的性命。)
c.「攻擊告訴人是持殺傷力相對薄弱之蝴蝶刀,又是從正面直接往前,非如起訴書所載是
先自告訴人後方環抱再行刺。」(編註:被告所使用的蝴蝶刀,殺傷力相對薄弱,致命的
可能性相對較低……。)
d.「告訴人所受之傷勢,雖屬嚴重,但並無立即生命危險,且七處傷口中有一處些許傷及
肺臟、六處均未傷及臟器,可見被告下手力道應有所節制。」(編註:因為只一處『些許
傷及肺臟』,所以被告行為時有節制自己的力道,這與具有殺人故意之人下手的情形不同
。)
e.「告訴人被救離開刀房後,被告並無繼續找尋、攻擊告訴人的行為或意圖。」(編註:
被告沒有追殺的企圖、舉動,這與具有殺人故意之人的情形有區別。)
二、如106年度訴字第820號判決(認定『沒有』殺人故意的案例;摘錄自判決書)
1.事實的客觀面:
「......將被害人推倒在地,以剪刀尖銳部分對被害人身體包括臉部、胸部、腹部等各處
猛力狂刺,經被害人以手奮力阻擋、大聲呼救其仍不停手,前後共刺約十餘下,且深度已
及於人體胸腔等處,致上址客廳血濺斑斑,被害人因此受有左側前胸壁開放性傷口伴有穿
刺入胸腔......。」(編註:被告以剪刀狂刺被害人臉部、胸部、腹部前後共刺約十餘下
;因證人蔡00下樓查看,『阻止被告繼續對被害人行兇』,所以被害人能『趁隙逃出屋
外』;又被害人所受刺入胸腔的傷害,雖然只有一處,但同時也受有多處未刺入胸、腹腔
的淺層傷害。)
2.認定「沒有」殺人故意的理由:
「......揆諸一般社會經驗法則,持刀刺入人之胸、腹部或其他非致命部位,縱可能傷及
臟器或造成動脈出血,然仍視其當時下手情形、力道而定,衡情究尚不足以預見因此即發
生死亡之結果。否則任何之以利刃刺入人體之傷害行為均有可能造成臟器損傷或出血過多
,豈不均可推論行為人均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此顯然與法理有違。」(編註:法官認為
持刀刺入人體胸、腹部的事實,只是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殺人故意的證據之一,不能因為
存在這樣的事實就一律認定行為人具有殺人故意......。)
a.「被告與被害人平日相處尚算和睦,並無殺害被害人之動機。」(編註:被告沒有殺人
動機,所以不會萌生蓄意殺人的故意。)
b.「案發當日雖因質疑被害人及被害人回嘴而心生不滿,但係受其精神疾病及酒精影響而
情緒浮動所致。」(編註:行為時被告存在精神異常狀態,因此難以判斷被告當時的認知
。)
c.「案發前兩人並無發生嚴重肢體或口角衝突,會使人激憤至萌生殺意之情狀。」(編註
:本案並不存在足以讓被告臨時萌生殺人故意的原因事實,所以被告當時應該沒有殺人故
意。)
d.「對照扣案剪刀之刀刃長度與被害人所受傷害之深度,僅刀刃之少許部分刺入被害人身
體,堪認被告辯稱其力道不大,無致被害人於死之意,尚可採信。」(編註:以被害人刀
傷的深度,除一處較深、其餘都是淺層傷害來推斷,被告當時用力並不大,這與具有殺人
故意的猛力攻擊情形不同。)
e.「參酌被告於證人蔡志豪制止時,即刻罷手,並自行打110電話報案之犯後情狀。」(
編註:一經制止就罷手、自己報案的事實,這都反應出被告行為當時沒有殺人故意的表徵
。)
三、107年度訴字第1074號判決(認定『具有』殺人故意的案例,摘錄自判決書)
1.事實的客觀面:
「......人體之上背部為人體重要部位,且上背部內有人體生命中樞之心臟、肺臟等重要
器官及主要動脈血管,均係極為脆弱之要害部位......持銳利之刀械刺入該部位,將深及
臟器、刺破動脈,將造成器官損傷或大量失血而致命......(被告董00)靠近吳00後
方,即持上開生魚片刀朝吳00上背部猛刺一刀,致吳00受有背部穿刺傷六公分併闊背
肌斷裂及出血性休克之傷勢,董00隨即棄刀騎車逃逸......。」(編註:凶器是銳利的
生魚片刀;只刺一刀,但刺入胸腔;趁被害人不注意,從背後刺一刀就跑。)
2.認定具「殺人」故意的理由:
「......直接故意須對構成要件結果實現可能性有『相當把握』之預測;而間接故意則對
構成要件結果出現之估算,祇要有一般普遍之『可能性』即為已足。」(編註:判決先行
解釋殺人『間接故意』的意義。)
a.「被告係因與其父A有金錢糾紛,遍尋A不著,認告訴人一家人隱匿A之行蹤,而對告
訴人一家生有怨懟。」(編註:怨懟已久、已深,因此,判決被告具有殺人動機或萌生殺
人『間接故意』的理由?)
b.「按人體上背部位於人體驅幹之處,上背及前胸分佈如心臟、肺臟等維持生命至為關鍵
、不可或缺之重要臟器,可謂人身要害部位。」(編註:判決認為被害人受傷部位是生命
要害之處,這足以表徵被告行為時具有殺人的『間接故意』?)
c.「被告持以刺向告訴人上背部之生魚片刀,係金屬刀刃,刀刃質地堅硬,刀刃尖端尖銳
,刀刃鋒利,刀刃明顯有打磨過,刀刃長30公分,刀柄長14公分,刀刃尖端兩側均有血跡
,血跡長約14公分,並未生鏽......若以之刺擊深入人體上背部之要害部位,刀鋒刀尖均
可能深入傷及體內重要臟器,極可能導致大量出血或造成受創器官功能急速喪失,因而致
生死亡結果,此為一般人之常識。」(編註:判決認為生魚片刀刀刃長、且極其銳利,刺
人生命要害部位,至為危險、極易致人性命,這是被告理當知道的事;知道這麼危險,還
這樣做,這足以表徵被告至少具有殺人的『間接故意』?)
d.「......持該質地尖銳之生魚片刀刺向告訴人之上背部,致告訴人受有背部穿刺傷六公
分併闊背肌斷裂及出血性休克......足認被告所持生魚片刀之殺傷力顯非輕微......。」
(編註:被害人的『背部穿刺傷六公分併闊背肌斷裂及出血性休克』,顯示出被告用力甚
猛,且被害人當時有喪失生命的危險,判決認定行為時被告至少具有殺人的『間接故意』
?)
四、107年度訴字第212號判決(認定『具有』殺人故意的案例;摘錄自判決書)
1.事實的客觀面:
「......(被告)持該水果刀多次朝A之胸前猛刺,A雖以雙手抵抗,仍遭刺中胸部
......。」(編註:凶器是水果刀、尖銳的水果刀。)
2.認定「具有」殺人故意的理由:
「......不能因與被害人無深仇大恨,即認無殺人之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
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亦稱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者,為間接故意,亦稱不確定故意......。」(編註:
判決認為社會常情,未必具有深仇大恨才會產生殺人犯意;這也就是說,沒有殺人動機的
人,也有可能臨時萌生殺人故意。解釋殺人『間接故意』的意義?)
a.「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知道胸部有心臟、肺臟等重要器官,若刺到這些器官可能
會造成死亡等語。」(編註:被告坦認被害人受傷部位是生命要害部位,也知道刺中這些
地方,極可能會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所以具有殺人的『間接故意』?)
b.「人體之胸部及其附近有心臟、肺臟等維繫生命之重要器官,被告對於以扣案之沾有血
跡之水果刀刺入A之胸部,將可能造成胸內臟器破裂、或因未能及時送醫而因流血過多而
休克致死等情,自有所預見。」(編註:判決認定被告行為時確實已經預見被害人有致死
的高度可能?)
c.「被告因認A與其女友有曖昧關係,對A已心生不滿,且於停車場持水果刀刺進A胸部
後,見A負傷流血逃往交通車上,仍尾隨其後上車,持續以同一把水果刀刺進A之胸部,
致A受有前開傷害。」(編註:被告當時有『追殺』行為,依據這『追殺』行為,法院認
為這更證明被告當時至少存在殺人的『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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