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車禍路權與過失傷害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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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salind
at 2010-01-22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前幾天在台南十字路口發生車禍
那個十字路口無交通號誌
但在路面有畫線及慢字(四個方向都有)
我方是屬於直行車(幹道)
對方是由支線道衝出來(右方)
看到他時煞車不及撞上
我為了閃避他所以偏到左邊
撞到她的前面至鑰齒孔附近
我的時速大約60幾
她好像衝出一半後我撞上她
那條路也沒標限速
他沒有外傷
我是有擦傷也縫了八針
請問這樣的話肇事責任為何?
我方比較有利還是對方呢?
Update:
*有報警ㄇ?

*警察到場時,現場是否保持原樣?

*雙方的交通工具為何?
機車
*就醫情形為何?1.是由現場警察幫忙叫救護車後送醫院的 2.自行就醫
叫救護車的
*若為自行就醫,是否有請醫院填寫證明?
可以申請證明
*是否有保險可以理賠?
機車都有保責任險^^
Update 2:
警察都有拍照畫草圖
現在是路權制嗎
Update 3:
http://www.wretch.cc/album/show.php?i=e112&b=2&f=1...
剛剛畫的草圖
我是藍色的
他是紅色的
Update 4:
他的原地倒下
Update 5:
我想說警察說我是直行車
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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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 avatar
By Steve
at 2010-01-25T03:10
前幾天在台南十字路口發生車禍
那個十字路口無交通號誌
但在路面有畫線及慢字(四個方向都有)
我方是屬於直行車(幹道)
既然(四個方向都有慢) 字!
你憑什麼 認為自己是幹道車?
對方是由支線道衝出來(右方)

從95年修法之後,已將第102條1項7款[原6款]的但書刪除,簡單的說:就是採絕對路權制。

以幹道ˋ支線ˋ左ˋ右車 ˋ多車道ˋ少車道~等作為分析ˋ鑑定之依據。
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看到他時煞車不及撞上
我為了閃避他所以偏到左邊
撞到她的前面至鑰齒孔附近
我的時速大約60幾
她好像衝出一半後我撞上她
那條路也沒標限速
縱使未見有限速標誌,市區道路,最高速限絕對不會超過50公里"
而你自己都已坦承時速高達60幾 ,顯然已經涉嫌超速行駛 ,至少你的部分,就多一項違規超速行駛肇事責任 。
他沒有外傷
我是有擦傷也縫了八針
請問這樣的話肇事責任為何?
我方比較有利還是對方呢?
各說各話的片面陳述,都無法被法院所接受的。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一般人對交通法規,一知半解ˋ似懂非懂,僅憑自我的認知與感覺,認為都是對方的錯,一切讓[現場圖ˋ照片ˋ所有現場跡證]說話不須爭執,更不是用猜的。

正確的作法如下: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強制險是公辦民營[不論投保哪一家,理賠項目ˋ額度都完全一致。],採無過失主義ˋ交叉理賠,不論肇責歸屬,都會理賠。
但是其理賠範圍,僅就醫療有效收據部份:
採實支實付理賠賠,減少勞動力損失ˋ精神慰撫金都不在理賠範圍之內。
財損部份:
也不在理賠範圍。
所以強制險,不可能ˋ也無義務,派員出面協助任何善後事宜,僅就有效收據實支實付。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決不是 001筱( 初學者 5 級 ) 所說的6個月就不具備法律效率!
6個月是刑事部分 "
過失傷害的提告追訴時效。
更無 單據無效之說法!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Megan avatar
By Megan
at 2010-01-22T13:15
請問你是如何確認自己的主幹道呢?
因此起事故一番兩瞪眼,我方若為主幹道,對方就是肇事主因。
但倘若不是,我方就是肇事主因,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
若你不確定,請你拿出當初[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下面[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須知],有清楚寫出我方相關權益有哪些,去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較清楚寫出雙方肇事因素。
至於責任比例,須視雙方協議,一般坊間是以七三論,供你參考~
最後我方除了[強制險]外,若有加保[第三人責任險]即可委託理賠人員協助處理,我方在適時的表示關心,以確保雙方權益。
後續有疑惑歡迎寫信給我,加油~
Frederica avatar
By Frederica
at 2010-01-23T11:19
可以比較詳細一點的敘述情況ㄇ?
這樣會比較讓人可以了解狀況~並且幫你解答^^~
以下是個人不懂的地方~
*有報警ㄇ?
*警察到場時,現場是否保持原樣?
*雙方的交通工具為何?
*就醫情形為何?1.是由現場警察幫忙叫救護車後送醫院的 2.自行就醫
*若為自行就醫,是否有請醫院填寫證明?
*是否有保險可以理賠?
因為現在沒有所謂100%的責任,只有誰錯的多`~~
所以如果雙方都為機車的情形下,再不違反其他交通法規下~
支線道的人須要禮讓主幹道的人先行~
何況沒有受傷的人對受傷的人有所謂的道義責任~
不過這些情況是建立在有做好筆錄的情形下~
如果現場已經消滅~~那麼只有各說各話~或者是去尋找附近是否有監視器~
如果是車禍發生當時,警察幫忙送醫院~~
那代表這場車禍的等級有較為嚴重!它的效力會比較強大~`
如果不是當時馬上就醫~記得去醫院時要跟他說明~
你今天有出車禍~可是當時沒有感覺疼痛~回到家時突然覺得身體不舒服~
要請他幫你驗傷~開證明~
以後才能跟對方討論傷害理賠方面的事宜~
車禍單據有效期限只有6個月~
所以要在6個月內解決`
6個月後它就不具有效力了~
如果很忙~~我覺得可以請"資深"保險人員幫你代為處理~
這是比較保障自己本身權益的方法~
因為"資深"保險人員會比較懂得這一塊~
可以避免你的權利受損~~
2010-01-22 10:00:39 補充:
還有擦撞的位置為何?
你的車頭撞他的車頭?
還是什麼情況?
2010-01-22 13:41:38 補充:
以下純屬個人看法~
非常抱歉~草圖方面沒辦法給予任何意見~
你可以去警察局申請當初車禍現場的圖面或是判定~
以這些資料去詢問保險專員~才可以給你比較明確的建議!
你可以將個人的損失明細列出~方便後續理賠事宜~
1.車子維修費用~(記的要請保險員作證~拍照存證~要作完這些才可以修車!)
2.醫療費~(掛號費用、照X光費用、人工皮、藥水等~)
記得人工皮計算時要以傷口好大約要用多少張為主!不要只算用了多少張!
3.其它損失~(因為這場事故而早成的損失。例:因傷導致病假之損失等~)
~ *以上皆須開立證明*~
(還有人索取所謂的精神賠償~~但這部份見人見智~)
2010-01-22 13:42:14 補充:
如果可以~建議你找熟識並且可以相信的保險專員幫你處理~
因為車禍後續賠償事宜及和解等實在很廢時又麻煩~且雙方很容易產生誤解~
專業的人員可以幫你兼顧到你應有的權益~~及避免因為不熟悉而導致後續事件的產生~
題外話~~
如果你有額外自己的保險~~
可以查看看有沒有可以申請理賠的~
還有!!如果真的沒有辦法找到信任的專員幫忙處理!
那與車禍對象討論理賠事宜時~請盡量心平氣和~
畢竟發生這種事情~是大家都不願意的!
關係搞僵了只會讓事情越來越複雜~
希望以上的建議有幫上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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