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切結書的法律效力是依據那條法規(源)? - 法律Delia · 2011-09-26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切結書的法律效力是依據那條法規(源)?如切結書內容抵觸其他法規(源)是否仍具有效力?法律All CommentsYedda2011-09-28在法律上屬於單向之契約... 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契約之成立)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 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 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切結書內容抵觸法律,不具效力 !! 還不只如此:違反民法對次要約與承諾所認定的「公平正義原則」,契約即不成立,切結自然無效!只要違反公序良俗或誠信原則,以及強行規定的切結,都是無效的!勞工簽切結書免除雇主投保義務(勞、健保)~無效! 雇主要求員工切結,放棄年資,從今年七月一日算起;這種切結書~無效!這還有一例:http://www.tyt.org.tw/Email/showrd.asp?id=831 2011-09-26 15:14:31 補充: . 電腦週邊急救團 2011-09-26 22:21:57 補充:....有前輩指導.. 就修正「用詞」.....單向表示之契約... 對向接受Rebecca2011-09-28切結書的法律效力是依據那條法規(源)?.這個問題很難回答:按切結書,應依照所附麗的文件或事件記載之內容來判斷其法源、效力,通常是契約的從屬事項,惟亦能就獨立事項作為切結書;至其性質,應依其內容而定,或為保證契約,或為債務承擔契約,均具有法律效力。換言之,也就是事件不同法源不同效力亦不相同,應先敘明。例: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價金互相同意時,依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若價金未具體約定,而依有一定價額之情形可得而定者,依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視為定有價金 (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六四五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亦僅為釐清該非必要之點於事件中之重要性該如何判斷而已,欲直接定性為單向契約似乎仍嫌不足。依提問所附資料事實及法律關係似有不明之點,以一例說明:承租人承租時繳交保證金並立書切結,同意日後若有欠繳租金,願以保證金抵充租金款,則其間是否已成立租賃契約以外之他種契約?抑或僅屬預約或保證契約而已?即令租賃契約成立,則是否亦成立停止條件之租賃契約?承租人未依限繳納租金而有法定解約或約定解除之原因?其契約是否業已解除?又承租人未依限繳納租金是否契約失效?出租人有無沒收保證金之權利?如無沒收保證金之權利,該保證金是否仍發生切結書約定之效力?等等疑義,宜先就具體事實依法認定之,而於確定應返還保證金或應以保證金作為抵充租金之一部後,再決定一合理之效力及法源依據,似較妥適。Enid2011-09-29契約..............,契約抵觸法令強制規定,一律無效,這都是「基本的」法律常識了吧 ^^ 2011-09-26 15:46:50 補充:回答者的觀念不正確喔 ^^契約不可能單向啦!契約必須當事人「均」同意,才能約束當事人,這是「雙向的」。單向指的是不管你同不同意?都受約束。世上沒有這種契約啦!即使是法令(即強制契約),也是在獲得人民直接或間接授權下產生。除非你是獨裁者,話講出來就算數,每個人都要遵從,就是「單向」的 ^^ 2011-09-27 10:09:34 補充:其實觀念如果正確,即使用辭遺字不適當,仍能看出正確的意思 ^^單向表示之契約不叫契約,那最多稱之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只要送達對方,意思表示的動作就算完成。不管什麼單向、對向的?一定要當事人都表示相同的意思表示後,才叫做「契約」。這你自己所引用的民法條文,應該都寫的很白話、簡單了吧 ^^ 換言之!用你的話「....單向表示之契約... 對向接受....」來說,應該是「單向之意思表示....當對向接受時....形成契約」咩 ^^Related Posts我被人罵垃圾請問我可以提告嗎?明年2012的導遊領隊證照考試沒有在Be2上申請過高級會員,它卻寫信來恐嚇我?我要理它嗎?從美國進口商品!!問一首跳舞的音樂很像Pink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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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契約之成立)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
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
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切結書內容抵觸法律,不具效力 !! 還不只如此:
違反民法對次要約與承諾所認定的「公平正義原則」,契約即不成立,切結自然無效!
只要違反公序良俗或誠信原則,以及強行規定的切結,都是無效的!
勞工簽切結書免除雇主投保義務(勞、健保)~無效!
雇主要求員工切結,放棄年資,從今年七月一日算起;這種切結書~無效!
這還有一例:
http://www.tyt.org.tw/Email/showrd.asp?id=831
2011-09-26 15:14:31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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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週邊急救團
2011-09-26 22:21:57 補充:
....
有前輩指導.. 就修正「用詞」
.....單向表示之契約... 對向接受
2011-09-26 15:46:50 補充:
回答者的觀念不正確喔 ^^
契約不可能單向啦!契約必須當事人「均」同意,才能約束當事人,這是「雙向的」。
單向指的是不管你同不同意?都受約束。世上沒有這種契約啦!即使是法令(即強制契約),也是在獲得人民直接或間接授權下產生。除非你是獨裁者,話講出來就算數,每個人都要遵從,就是「單向」的 ^^
2011-09-27 10:09:34 補充:
其實觀念如果正確,即使用辭遺字不適當,仍能看出正確的意思 ^^
單向表示之契約不叫契約,那最多稱之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只要送達對方,意思表示的動作就算完成。不管什麼單向、對向的?一定要當事人都表示相同的意思表示後,才叫做「契約」。這你自己所引用的民法條文,應該都寫的很白話、簡單了吧 ^^
換言之!用你的話「....單向表示之契約... 對向接受....」來說,應該是「單向之意思表示....當對向接受時....形成契約」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