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上級法院"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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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規定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
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
定之。」

假設一人犯數罪(第7條第1款),當前分別繫屬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及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而兩個法院沒有喬好由哪個法院合併審理
依照第6條後段規定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而"上級法院"是指高等法院本院(台北),還是最高法院呢?
這部分我不是很了解,不曉得有沒有人可以幫我釋疑

(如果有哪裡講錯也麻煩提出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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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racy avatarTracy2016-10-18
最高法院
Donna avatarDonna2016-10-23
這個我印象中出過考古題
Queena avatarQueena2016-10-26
高等法院本院下設各地區之高等法院分院僅涉及司法
體系之行政監督事項,不影響審級制度或獨立審判。故
此,兩者之上級法院為最高法院。
Ethan avatarEthan2016-10-28
不過這個問題理論上不會搞到二審,臺南地院跟高雄地院
的共同上級法院也是最高法院喔
Freda avatarFreda2016-10-30
了解,謝謝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