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上級法院"的問題 - 法律
By Kelly
at 2016-10-15T22:26
at 2016-10-15T22:26
Table of Contents
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規定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
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
定之。」
假設一人犯數罪(第7條第1款),當前分別繫屬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及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而兩個法院沒有喬好由哪個法院合併審理
依照第6條後段規定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而"上級法院"是指高等法院本院(台北),還是最高法院呢?
這部分我不是很了解,不曉得有沒有人可以幫我釋疑
(如果有哪裡講錯也麻煩提出指正,謝謝)
--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
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
定之。」
假設一人犯數罪(第7條第1款),當前分別繫屬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及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而兩個法院沒有喬好由哪個法院合併審理
依照第6條後段規定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而"上級法院"是指高等法院本院(台北),還是最高法院呢?
這部分我不是很了解,不曉得有沒有人可以幫我釋疑
(如果有哪裡講錯也麻煩提出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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