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24的違反意願猥褻罪的適用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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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homas
at 2011-10-18T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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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hantomli (在樓上)》之銘言:
: ※ 引述《yiwern (:))》之銘言:
: : 有兩個假設案例,讓我對於刑法224的適用覺得還不熟練,能否請教各位高手呢?
: : 以下的案例都從實際新聞所聯想改寫的。
: : 1.某機關女職員夜晚獨自在辦公室(門有關上但未鎖,該時段通常無人會在場;或是說本
: : 來會鎖的密閉辦公室,但暴露狂事先拿到鑰匙,然後開鎖進入再鎖上,換言之就不是不特
: : 定人得共見共聞的狀態)加班,某暴露狂潛進只有女職員一人在內的辦公室,以對女職員
: : 猥褻之犯意而為暴露行為。女職員的意願是不想看到暴露狂。換言之暴露狂違反了某女意
: : 願。
: : 請問在刑法上,暴露狂該當刑法234(因為好像有朋友對我說這種鎖上的辦公室也算「公開
: : 」場所...或224(違反了被害人的意願啊)呢?
: : PS:感謝網友分析,只是若先不考慮性騷擾防治法,那該選刑法哪一條呢?
: : 還是說都不構成?
: 以下討論,就依原PO願望,完全忽略性騷擾防治法,只看刑法。
: 刑法第224條與第234條都在規範猥褻,但224本身必須有「強制」之行為,
: 所處罰的,並不是猥褻本身,而是以強制力違反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意願。
: 本設例之暴露狂,並未使用任何強制力,難認為涉犯本罪。

或許你忽略了一件事:第一個案例也會涉及最高法院97年第5次刑庭決議。

而就像你後面所講的:依最高法院97年第5次刑庭決議,要該當224必須達
到「違反被害人意願」,這就要被害人在主觀意願
方面意識到她的性自主決定權被侵害,如果沒有,
則此構成要件不該當,依罪刑法定主義,即不該當
本罪。

所以針對第一個案例,討論的流程應該是這樣的:

1.是否構成猥褻行為?答案為肯定。

1)實務見解

雖然實務上曾出現過「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主觀上足以滿足
自己之性慾」這種詭異的見解,但依照【27上558】及【45台上563】
兩則判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所謂猥褻行為,係指姦淫以外有
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從本案行為人的角度來看,他的行為
應該是基於色慾沒錯(藉由暴露而獲取快感),符合實務上對於猥褻
行為的定義。

2)學說見解

有學者參考德國立法例,認為只要是「性的行為」,都會涉及他人性
自主權的侵害或妨礙,所以應該從寬解釋「猥褻行為」,只要具備性
的意義,即可該當。依照這種看法,本案行為人的暴露行為當然更是
猥褻行為無疑。

2.是否構成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1)否定說

理由在於,所謂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必須與本條所例示之強暴、脅迫
、恐嚇等方法類似,亦即以有形或無形之強制力壓抑他人性自主權,而
本案行為人單純展示自己下體的行為,並未以強制力壓抑被害人的性自
主決定權,故不該當。

2)肯定說

依【97.5th刑庭決議】,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應係指該條所列
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
,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不以類似於強暴、脅迫、恐嚇、催眠
術等強制方法為必要。按照這種看法,本案行為人的暴露行為,違反被
害人的意願而使被害人觀看其下體,已經構成性自主決定的妨害,仍應
該當。

◆其實,我個人認為,並非任何暴露行為都一定該當「違反意願之方法」
,本案之所以該當,是因為案發地點為住宅或辦公室等私人處所,對於
該處所的使用人來說,他為了行使「不看的自由」,勢必得付出許多成
本,例如離開辦公室、把變態打出去之類的,讓被害人負擔這種成本,
顯然是不合理的。

相反地,如果是公共場所的暴露狂,原則上被害人可以很輕易地把目光
移開或是自行走避,我認為這種情形適用「公然猥褻罪」或「性騷擾」
處理即可;但倘若暴露狂追著被害人不放,一直在被害人身邊轉來轉去
,讓被害人必須付出不合理的成本才能實現自己「不想看的自由」,那
麼仍然該當「違反意願之方法」。


: 而實務上曾有意見,認為暴露狂如持刀脅迫被害人「觀看」其自瀆,則在
: 未對被害人為積極之猥褻行為情況下,成立刑304的強制罪。(不採另一說
: :為滿足自己性慾,論刑224的強制猥褻罪。)提出來另外供參考~




: : 2.若某人潮擁擠的拍賣會場,某甲趁乙女隨眾客人擠成一團整個被夾住的情況下,
: : 以5秒鐘,拿走乙女的皮夾;乙女早已發覺某甲犯行,可惜無法反抗,只能高聲叫喊。
: : 某甲算搶奪或強盜呢?
: 竊盜及搶奪,向來多以「不法腕力」是否平和做為區分,然對此分類方式,
: 甘添貴老師認為並非妥當,蓋竊盜、搶奪、強盜,此三種財產犯罪類型,皆
: 須以不法腕力為手段,始能達到目的,而是否平和,則實際上難以區辨。故
: 提出應以「是否直接侵害財產持有人之自由意思」做為判斷標準,至於是否
: 強取、奪取、趁人不備、公然或秘密,則在所不問。
: 故本設例情形,依甘老師見解,因某甲已直接違反乙女對於財產處分之自由
: 意思,而尚未達到壓制乙女之意思決定自主,故應論以刑法325條之搶奪罪。
: 若依實務向來見解,趁人不備或不及防備而強取財物,應成立搶奪罪(法務部
: 檢察司78檢二字1319號及85檢二字1035號意旨參照)
: 而若依多數學說見解,侵奪被害人緊密持有之動產,因除財產法益外,尚對
: 被害人之身體法益存有造成傷害之危險,此不法腕力之行使尚非平和,故應
: 論以強奪罪。
: 以上結論雖同,但理由各有不同,併提出供參~
: : 若某甲犯行改成趁同樣場景與乙女反應狀況摸乙女胸部5秒,則某甲該當性騷擾防治法的趁
: : 人不及抗拒而性騷擾罪(§25),或刑法224呢?
: 依最高法院97年第5次刑庭決議,要該當224必須達到「違反被害人意願」,
: 這就要被害人在主觀意願方面意識到她的性自主決定權被侵害,
: 如果沒有,則此構成要件不該當,依罪刑法定主義,即不該當本罪。
: 於此情形,則只能依不涉及被害人主觀意思的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處理。
: 雖然有學者主張觸犯本章罪名,應該原則有罪,在「得有效同意」之例外才能阻卻
: 構成要件,然在未修法之前,法官仍應依憲法第80條規定,依據法律而為審判。
: 而此修法建議是否妥當,則已離本題太遠,茲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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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嬌是一種萌要素
傲嬌的特色在於心口不一
傲嬌的萌點在於害羞&臉紅
傲嬌的糟糕點在於口嫌體正直
傲嬌的代表人物是........才、才不是我呢,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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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ake avatar
By Jake
at 2011-10-19T12:32
這樣解釋224會過於擴大,甚至於架空234的適用空間。最高
Delia avatar
By Delia
at 2011-10-23T19:37
法院該決議,其實是為了統一在221等罪修法後,實務上對
於該罪於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的「其他」違反意
Agatha avatar
By Agatha
at 2011-10-28T02:50
願之方法,諸多不同之見解所做的決議。這段是上禮拜五參
Xanthe avatar
By Xanthe
at 2011-10-29T23:27
加刑事法學會辦的學說研討會,由該院法官闡述。
Puput avatar
By Puput
at 2011-11-03T07:02
我想224跟234二者的適用情形仍非一致,O大所說的觀點,
Una avatar
By Una
at 2011-11-03T09:00
曾經也有被提出過,但最後為司法院所不採。
Liam avatar
By Liam
at 2011-11-03T14:56
224所保護的主要是性自主決定法益,但同時也包含身體法
Olivia avatar
By Olivia
at 2011-11-05T01:26
益,在未對身體法益造成侵害的情形下,遽以猥褻行為違反
被害人意願(不願意看),直接得出被害人的性自主決定權
Victoria avatar
By Victoria
at 2011-11-06T07:55
及身體法益受到侵害,這是有點遠的。在224的性自主決定
Eden avatar
By Eden
at 2011-11-06T18:09
權,講白話點,就是身體被碰觸的權利,僅僅是觀看,也與
Tom avatar
By Tom
at 2011-11-09T02:05
本條無涉,否則難以區辨224、234、304之間的差異。
Carol avatar
By Carol
at 2011-11-12T11:05
你的論述要再細緻一點,畢竟法條上又沒寫限於身體碰觸
Sierra Rose avatar
By Sierra Rose
at 2011-11-14T16:51
如果你要建立論述的正當性和合理性,那恐怕要請你多講一些了
Andrew avatar
By Andrew
at 2011-11-18T01:27
純粹的「意圖供人觀覽」,就是234的射程,更進一步的強
Hedwig avatar
By Hedwig
at 2011-11-20T17:24
迫不能走,就進到304,使用身體觸碰,才會進224。
若純論法文,可以從234跟224所使用的文字即可看出來。
Gilbert avatar
By Gilbert
at 2011-11-21T21:20
況且234無法處理「非公然」的情形,而在系爭「強制」行為
Kyle avatar
By Kyle
at 2011-11-24T09:50
明顯具有性意涵的情況下,果真適用304處理就好?有待商榷呀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1-11-26T17:26
234雖限於公然,但實務解釋已經把公然放得很寬鬆,如果
真的在確定不是公然的情況下發生陌生人跑進來,為猥褻之
Connor avatar
By Connor
at 2011-11-29T04:38
舉動,我想此時,被害人心裡擔心的不會是「好噁心」,而
是對於「空間安全」被侵犯的害怕,這時候另外有306可處
Carolina Franco avatar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1-12-02T23:22
理。
另外,前面提到的強迫觀看用304,是否值得商榷可以討論
Barb Cronin avatar
By Barb Cronin
at 2011-12-03T01:04
,不過這是司法院82廳刑一字第7626號函復高等法院之法律
意見,在實務運作,應有一定之指標意義。
Jacob avatar
By Jacob
at 2011-12-06T08:54
刑法的行為理論,不能純看行為人內心想法,也要看該行為
George avatar
By George
at 2011-12-07T14:57
於一般人之客觀角度究竟為何。如果不能適當劃分刑法分則
Olive avatar
By Olive
at 2011-12-10T02:50
各罪間之處罰界線,就容易產生適用上的混淆。這樣的討論
其實很有意義~^^
Ursula avatar
By Ursula
at 2011-12-10T07:11
224限於身體接觸,這樣的說法或許不當,但從我搜尋到的
實務上案例,從歸納法的角度來看,都是這樣的情形,若非
Rae avatar
By Rae
at 2011-12-13T15:37
涉及身體碰觸,則論234,其中花蓮地院91訴191號案例恰好
Connor avatar
By Connor
at 2011-12-17T15:17
被告二種行為(碰觸及展示)都做了,法院也是分別依224
Vanessa avatar
By Vanessa
at 2011-12-17T19:49
及234論處,既然是討論,就不能完全忽視實務作法。
Liam avatar
By Liam
at 2011-12-18T07:19
而若站在純粹學說的角度來看,自然各種理論都可以提出,
Vanessa avatar
By Vanessa
at 2011-12-21T03:11
只是在提出的同時,除了個別法條的罪名成立與否,還是要
平衡法秩序。當一個人對著他人暴露生殖器,而未積極進行
Isabella avatar
By Isabella
at 2011-12-23T03:39
其他侵害性的行為,這樣要論到224,其實已經架空234,而
Wallis avatar
By Wallis
at 2011-12-23T19:15
再進一部推論,當所暴露對象的不同,會分別因為對方是大
Bethany avatar
By Bethany
at 2011-12-27T23:37
學生,及小學生,而有224跟224之1加重的適用?再說,若
Poppy avatar
By Poppy
at 2012-01-01T01:34
樣都論224,是否在刑事政策上,讓行為人覺得,反正都一
Yuri avatar
By Yuri
at 2012-01-02T12:07
樣,有摸沒摸都論強制猥褻,那何必吃虧~而增加被害人受
Robert avatar
By Robert
at 2012-01-02T14:52
辱的程度~以上,皆是我個人持反對意見的理由。
另外,我也不是什麼咖,敢在這裡發教學文,只是就原PO所
Emma avatar
By Emma
at 2012-01-06T11:55
提案例,參與討論,並就個人觀察實務運作,將如何劃分
Yuri avatar
By Yuri
at 2012-01-06T23:21
224、234、304等,提出歸納整理,以方便區別、理解。我
覺得這樣作比較有意義,因為原PO發文想討論的其實就是在
Sandy avatar
By Sandy
at 2012-01-11T02:26
這種情況下是否成立224,或是只能成立234。
Mason avatar
By Mason
at 2012-01-12T16:15
至於說到「把話說得武斷」,我想那跟O大混身不對勁一樣
James avatar
By James
at 2012-01-16T13:06
,可能是體質問題。如前所說,就實務判決的觀察,我找不
到沒有碰觸到被害人,僅僅是公然展示而能構成立224的見
Caroline avatar
By Caroline
at 2012-01-17T17:56
解判決,或因為才疏學淺,也不知道有哪位老師曾提出這樣
Aaliyah avatar
By Aaliyah
at 2012-01-22T00:14
的看法。只是就實務的觀察統計以武斷相稱,有點太武斷~
Enid avatar
By Enid
at 2012-01-26T21:03
最後引一段曾在書裡看到的話:「任何的見解、學說均不可
Gary avatar
By Gary
at 2012-01-31T00:28
能十全十美,無懈可擊,要在於其抉擇之如何而已~」所發
前文旨在探討224與234間於適用上之差異,並以實務處理為
Margaret avatar
By Margaret
at 2012-02-01T17:36
基礎,抒發個人意見,與O大專注處理224之成立與否,其脈
Oliver avatar
By Oliver
at 2012-02-02T07:13
絡原非一致,對於所提層次建議,雖認為未切中要害,但仍
Donna avatar
By Donna
at 2012-02-02T18:13
不失為的論。知道O大只是想提醒在下前文論述不足之處,
Hedwig avatar
By Hedwig
at 2012-02-05T15:37
特在此表達感謝之意。這場討論雖很盡興,不過在下才疏學
淺,只能到此為止了~^^
Daniel avatar
By Daniel
at 2012-02-09T05:50
補充一下,新看到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發現關於224我先
Connor avatar
By Connor
at 2012-02-11T21:15
前認為要以「身體接觸」為必要,這個想法是錯的,最高法
Lauren avatar
By Lauren
at 2012-02-16T00:04
院明白指出:不以身體接觸為必要,強拍裸照也是可以成立
Genevieve avatar
By Genevieve
at 2012-02-20T02:40
224的。
Skylar Davis avatar
By Skylar Davis
at 2012-02-21T15:33
前文旨在探討224與2 https://muxiv.com
Susan avatar
By Susan
at 2012-02-22T03:02
被害人意願(不願意看) https://daxiv.com

關於車禍賠償問題!!

Megan avatar
By Megan
at 2011-10-18T16:21
各位前輩好 小弟於10月初與人發生擦撞 當時情況是於十字路口該路口顯示為紅燈 我闖紅燈撞上由右方往左直行車輛 (小弟我騎乘機車) 當時我撞凹了對方車門約兩個成人手掌大 當時對方要求我賠償(但未決定金額) 我告訴他 我現為學生 但是因為身上沒有那麼多錢我僅可能賠償2000元 那對方沒說什 ...

手機被拿走

Franklin avatar
By Franklin
at 2011-10-18T12:53
前一陣子我把手機借給朋友A, 某天A把手機放在家裡充電就出門去上班, 回家後發現A的哥哥將手機不告而取, 由於A的哥哥外宿鮮少回家, 一回家就是在家裡翻箱倒櫃的找尋可以拿走的東西, A已經將此事轉達A的媽媽,也試圖請A的哥哥將手機歸還, 到目前為止A的哥哥還是毫無回應, 這種情形下我該怎麼辦? ...

刑法224的違反意願猥褻罪的適用

Steve avatar
By Steve
at 2011-10-18T11:00
※ 引述《yiwern (:))》之銘言: : 有兩個假設案例,讓我對於刑法224的適用覺得還不熟練,能否請教各位高手呢? : 以下的案例都從實際新聞所聯想改寫的。 : 1.某機關女職員夜晚獨自在辦公室(門有關上但未鎖,該時段通常無人會在場;或是說本 : 來會鎖的密閉辦公室,但暴露狂事先拿到鑰匙,然後開鎖進入 ...

家人私刻印章 去做貸款和保證人 怎辦?

Daph Bay avatar
By Daph Bay
at 2011-10-18T07:00
※ 引述《kuei1982 (Kuei)》之銘言: : 請問 : 如果家人私刻印章 (以及有我的舊版所有身分證件影印本 新版無) : 1.用我的名字購買土地後 再去做抵押貸款 我是主債務人 (完全不知情) : (利息由家人在還) : 2.把我去當保證人 保另外一筆貸款 (也是完全不知情) : 兩筆金額約兩 ...

刑法224的違反意願猥褻罪的適用

Delia avatar
By Delia
at 2011-10-18T05:32
有兩個假設案例,讓我對於刑法224的適用覺得還不熟練,能否請教各位高手呢? 以下的案例都從實際新聞所聯想改寫的。 1.某機關女職員夜晚獨自在辦公室(門有關上但未鎖,該時段通常無人會在場;或是說本 來會鎖的密閉辦公室,但暴露狂事先拿到鑰匙,然後開鎖進入再鎖上,換言之就不是不特 定人得共見共聞的狀態)加班,某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