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代發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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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27歲,未婚。前任28歲,未婚。
我在民國102年8月22日聽從前任男友的意思去夾掉娃娃,男友嘴上說經濟不好沒法養但是
我心裏清楚知道他是不愛我了,所以我還是抱著他還是會娶我的心態去夾掉娃娃,但實際
上我跟他心裡都清楚"經濟不好,不過就只是一面之詞" 前陣子我們分手了,但我仍然無
法忘懷曾經觸犯過刑法的我,我忍受不了明知已經做錯了事,卻不受到任何的懲罰。我們
家的經濟是絕對有辦法養這個孩子的。
我想問一下,要如何讓檢察官認定這案件構成要件該當?不會阻卻違法事由,也不會衝擊
到優生保健法第九條而不起訴駁回。又,要如何讓法官認為我就是罪不可恕無法適用刑法
的自首減輕,不適用刑法的易科罰金。
對於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是否有觸犯到胎兒的生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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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戀愛的試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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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27歲,未婚。前任28歲,未婚。
我在民國102年8月22日聽從前任男友的意思去夾掉娃娃,男友嘴上說經濟不好沒法養但是
我心裏清楚知道他是不愛我了,所以我還是抱著他還是會娶我的心態去夾掉娃娃,但實際
上我跟他心裡都清楚"經濟不好,不過就只是一面之詞" 前陣子我們分手了,但我仍然無
法忘懷曾經觸犯過刑法的我,我忍受不了明知已經做錯了事,卻不受到任何的懲罰。我們
家的經濟是絕對有辦法養這個孩子的。
我想問一下,要如何讓檢察官認定這案件構成要件該當?不會阻卻違法事由,也不會衝擊
到優生保健法第九條而不起訴駁回。又,要如何讓法官認為我就是罪不可恕無法適用刑法
的自首減輕,不適用刑法的易科罰金。
對於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是否有觸犯到胎兒的生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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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戀愛的試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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