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研習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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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係竊盜集團,共謀商議行竊支應三人遊樂花費,決定由甲策畫,乙把風,丙著手偷竊,再由甲保管行竊所得。某日,甲乙丙三人一同搭上捷運,甲選定在車廂內的A男為目標,告知乙丙二人隨即下車,乙依計畫把風,丙則動手行竊。丙得手1萬元,下車將錢交由甲保管,事後甲乙丙三人再共同花用殆盡。甲乙丙三人行為所犯何罪?原因?可以幫個忙這些事需要什麼法條嗎或者可以詳細述說什麼犯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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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da avatarFreda2011-01-13
本題結論:甲乙丙3人所共犯之罪,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之『加重竊盜罪』。本題的爭議點,應該是甲乙丙3人是何時『著手』犯罪行為之實行,及甲是否為『同謀共同正犯』?關於『著手』:學界向有不同意見,而實務上對於『犯罪之著手』,一直以來都認為『係指犯人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或稱構成犯罪之事實)開始實行者而言』(最高法院21非97、30上684判例),但對於對於竊盜行為之著手時點,究應從何時��
Yedda avatarYedda2011-01-16
關鍵字:共(謀)共同正犯,結夥竊盜著手最主要系爭在於總則共謀共同正犯與分則結夥的結夥分析給你解答架構一.共(謀)共同正犯成立與否(參照釋字109不多打了)二.結夥竊盜結夥人數成立與否(刑分321)共同正犯與分則中結夥其樣態並不一致,分則中謂之三人結夥應以在場實施或分擔犯罪之人為限,不包含共謀共同正犯(76刑庭會議)甲為共謀共同正犯之ㄧ員,惟於不列入其結夥之算計,僅以乙丙結夥,準此不成立結夥竊盜三.結論:甲乙丙為普通竊盜簡單打一下題答,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