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找理論對應的法條有些不順,請問各位先進。
同ㄧ行為依其侵害法益是否相同,可分為法條及想像競合。
1.如 271->278->277
法益相同,重罪吸收輕罪,是法條競合的吸收關係嗎?
2.總則55條規定就包括上述兩種競合嗎?
只要是一行為,不論侵害法益都是從重嗎?
3.夾截理論,是一重繼續犯包含其他狀態犯,算是吸收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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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ㄧ行為依其侵害法益是否相同,可分為法條及想像競合。
1.如 271->278->277
法益相同,重罪吸收輕罪,是法條競合的吸收關係嗎?
2.總則55條規定就包括上述兩種競合嗎?
只要是一行為,不論侵害法益都是從重嗎?
3.夾截理論,是一重繼續犯包含其他狀態犯,算是吸收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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