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10與311條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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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A與友人遭B在網路雙開帳號唱雙簧(B自己承認),以A與友人露臉具名受訪之網路新聞連結,公開影射指控A與友人集體偷拍交流性愛影片。

A與友人私訊B要求下架不實指控的造謠文,也到該文底下留言嚴正申明「絕無此事」、「對方惡意造謠」。B不理睬且依然故我,該已文有數百人按讚,也有不少網友隨之謾罵,A與友人遂到派出所報案,提告B刑事的妨害名譽。

後來B改口表示當初發文影射只是針對A,並無影射A之友人的意圖,也改口說A並非犯罪者而是知情者,發文只是希望A出面解釋把真正犯罪者供出來。B也表示,那就告到底,不會接受和解,還會反告我方誣告。

B還到其他多個社群平台持續公開散播造謠文章,且公布A之姓名以及私訊對話,內文語氣多有惡意玩笑揶揄嘲諷,但都只有提到A,絕口不再提一開始影射的A之友人。

後來B在其他地方回覆別人留言時自己透露「不確定是否真有此事」、「沒有說此事真的存在」、「手中並無具體人、事、物證據」。

A與友人認為主客觀構成要件俱足,打算告對方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但是B以第311條第三項,表示自己是「基於善意追求公共利益發表評論」,不在妨害名譽範疇。

目前案件在偵查隊,雙方也都已製作筆錄,A與友人還另外蒐證具狀地檢署。



問題:

1. B上述行為是否符合刑法第311條?
2.由於疫情,現在的作業流程大約多久後雙方會收到地檢署傳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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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nid avatarEnid2021-07-18
如果說得是事實,就不是造謠,懂嗎
Agatha avatarAgatha2021-07-23
錢奴生病也是事實 但他都不去看病 懂嗎
Megan avatarMegan2021-07-24
我覺得樓上生病比較嚴重,去掛急診吧!懂嗎
John avatarJohn2021-07-26
1.因未看到原波所指B影射、造謠等發文之內容,故不予評
論。
2.收到傳票的時間點牽涉到各地方檢署之人力安排、辦事習
慣及效率,以及案件所涉證據、資料多寡與完整度,並沒有
固定的作業天數。本件現在還在司法警察調查階段,等調查
完畢、案件進入檢察署之後才較有可能知道,不用急。
Megan avatarMegan2021-07-28
*各地方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