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略誘婦女結婚罪、加重略誘罪)刑訴§234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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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義書上寫第二百九十八條(略誘婦女結婚罪、加重略誘罪)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相關法條】§241、刑訴§23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5、洗錢防制法§3【告訴乃論】§308我想問刑訴§234中的規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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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y avatarGary2012-03-24
其實這個問題問的很好阿,但是考試大概不會考...2012-03-2113:36:07補充:這個問題挺有意思的,先從刑法298來看,配偶並不會因為刑訴234而不能提起告訴,相對的,刑訴234條4其實是把告訴權人的範圍給擴張了。1.倘若被略誘婦女有配偶,那除了配偶之外,還有刑訴234所指之告訴權人得提(不論被誘婦女死活,哈),這比刑訴233所指的要廣吧。2.如果被略誘婦女尚未結婚,沒有配偶可以提告訴,那...被害人本身限於被強制之狀態,就無解了嗎?那如果是這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