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一的四款意思???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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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第二百九十四條之一底下四款用[更白話]的一點的話語是什麼???(法律高手幫幫忙謝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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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y avatarMary2011-07-13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1-07-11
版主您好~依民法親屬篇~依民法1114條規定互負扶養之義務直系血親.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兄弟姊妹.家長家屬再依民法1116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其扶養順序為: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家屬.兄弟姊妹.家長.夫妻之父母.子婦女婿.民法294條之1白話就是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受扶養人還有謀生能力的時候~不負扶養義務.不罰)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