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總則-客觀歸責與教唆犯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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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甲男、乙女為情侶,丙男愛戀乙女。嗣後,甲男劈腿,乙女憤而要到他家放火,

遂找丙商量,丙為表現對乙的愛,應之,但又害怕乙因而放火罪抓到處以相當重

之徒刑,遂「教唆」乙改燒燬甲之機車即可,乙同意之。之後乙著手既遂,

試問:丙之行為有無可能是「降低風險」之教唆、幫助行為而不可歸責?或係「

替代風險」而主張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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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09-02-24
都不行,必須著手時風險既存而欲降低之才行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09-02-26
教唆時,風險既存,何以不能降低風險而為教唆?
Jake avatarJake2009-02-28
恩,林裕雄說可以,但是我不認同
說到底,降低風險不過是緊急避難的變形
Mary avatarMary2009-03-04
單純的思考並沒有創造任何風險,這樣處理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