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刑法總則-客觀歸責與教唆犯 - 法律Megan · 2009-02-22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Q:甲男、乙女為情侶,丙男愛戀乙女。嗣後,甲男劈腿,乙女憤而要到他家放火, 遂找丙商量,丙為表現對乙的愛,應之,但又害怕乙因而放火罪抓到處以相當重 之徒刑,遂「教唆」乙改燒燬甲之機車即可,乙同意之。之後乙著手既遂, 試問:丙之行為有無可能是「降低風險」之教唆、幫助行為而不可歸責?或係「 替代風險」而主張緊急避難? -- 法律All CommentsDaph Bay2009-02-24都不行,必須著手時風險既存而欲降低之才行Genevieve2009-02-26教唆時,風險既存,何以不能降低風險而為教唆?Jake2009-02-28恩,林裕雄說可以,但是我不認同說到底,降低風險不過是緊急避難的變形Mary2009-03-04單純的思考並沒有創造任何風險,這樣處理不合理Related Posts各類司法人員待遇由高至低分別是?地檢署的起訴書與不起訴書有公開嗎關於證人傳票的問題有關醫療法之問題~中山大學海事所徵專任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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