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觀念釐清(純正不純正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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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甲主觀懷有傷害的故意,卻不小心打死乙,乙之兄因為懷恨乙已久,懷有希望乙死的故意在場並不救助.故甲該當刑法276之過失傷害致死罪,乙之兄有保證人地位,故乙之兄該當故意殺人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請問是否正確,請詳述之.感謝...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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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mar avatarKumar2010-02-14
※甲的部分,所謂加重結果犯,即行為人所引起之結果較行為人所意欲發生之結果為重者稱之。一般均認為是故意與過失的複合犯罪型態,即對於基本犯罪行為雖是出於故意,但對於加重結果的發生卻是出於過失。與本案之情形相符合,應適用傷害罪的加重結果之規定即刑法276條之規定論處※乙的部分,不純正不作為須與構成要件上所預定的作為行為,在規範評價上具有等價性,始能依該作為犯的處罰規定予以處罰。有兩個要件1.須有作為義務: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