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達人救救我!!為什麼不能主張避免緊急危難??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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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某公司的員工,至客戶那收取現金貨款後,因遭地下錢莊暴力討債,為求脫身,便挪用收到的貨款以償債。之後公司向甲收取該筆貨款,為不讓公司發現,甲於是至派出所謊報遭歹徒搶劫,警方受理了報案後,開始偵辦,但卻毫無進展。請問甲犯了哪些罪??書上寫的答案是:1.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2.171條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且應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也無法主張"避免緊急危難"而阻卻違法我想問的是:1.甲為什麼不能主張"避免緊急危難?"而阻卻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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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1-04-22
可適用緊急避難的前提是有"危難"的存在,而遭暴力討債是人為的,係屬現時不法之侵害,並非危難,故不能主張緊急避難.此在於對誣告之行為與侵占之行為係為一行為或二行為之認定,以此例來說,很難有明顯之答案,採不同理論,就會生不同之結論.只要論理清楚如何認定為一行為或二行為即可.前提在於是否成立刑法第214條之罪,其規定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就是否足生損害必須依具體�
Dora avatarDora2011-04-21
1.緊急避難在刑法第24條第二項有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所以你應該是沒注意到法條的規定,那麼這樣你明白了嗎,行為人無阻卻罪責事由或阻卻責任事由,構成要件不該當。2."想像競合"簡單的說就是一個行為處反了數法益,而從中擇一重處斷。例如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