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公司之一行為同時違反刑事法律及行政法上義務,政府是否得撤銷該公司之營運許可?
答案可能是不樂觀的。首先,因為行政罰法裡的刑事優先原則,政府在法院判決出來前是不能有動作的;而若法院判該公司負責人敗訴,則因法人無犯罪行為能力,且一行為不二罰,該公司將不會有任何處罰。除非,公司負責人獲判無罪,才有處分該公司之可能性。
刑罰成為公司的護身符早在去(103)年就有過許多討論,但似乎沒有任何的進展。難道不能在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前段後面再加上一個但書:「但法人不適用之」,或「但法人依行政法上義務處罰之」嗎?
上述所言只是個法律門外漢的一些牢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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