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問題-起訴中部分不起訴之救濟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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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偷竊,恐嚇,公然侮辱等三事實,受害者B遂向司法機關提告,檢察官認定A偷竊與恐
嚇事實明確,公然侮辱證據不足

遂起訴A,但公然侮辱部分不起訴,此部分在起訴書有一併陳明

試問:

(1)受害者B可否單獨就公然侮辱部分再提起"再議"?

(2)行為人A認為並沒有公然侮辱,能否單獨就不起訴部分提起"誣告罪"?




依起訴不可分的效力,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故雙方不得就不起訴部分再提救濟或誣


只是我覺得,實務上應該不會這樣做吧?不知道這樣對不對,請版上高手指點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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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adame avatarMadame2016-05-26
個人認為如果法院審理後認為是單一案件,有審判不可
分性。該不起訴則為無效不起訴處分,法院自可就公然
侮辱一併審理,無需再議。
Hedwig avatarHedwig2016-05-26
如法院認定非單一性案件,則可以再議。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6-05-26
誣告罪不以不起訴為要件,其餘構成要件個案判斷有無
該當。
Eden avatarEden2016-05-28
誣告跟起不起訴無關 不是隨便告人就是誣告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6-05-28
這大概是最常被誤用的法律概念了
如果告人不起訴就會變成誣告 李敖大師早該進去幾千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