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2月初跟人發生擦撞,對方是一台機車載兩位小朋友兩方都是直行,路口無號誌也無支幹道,且車道數一致初判表上是寫機車: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處§45-1-9、安§102-1-2)。【附載未依規定(限附載一人)(處§31-5、安§88-1-2)】汽車: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安§93-1-2)。請問這樣是否為機車主因,汽車次因因對方不易溝通,已跟他說明我有保險,所以理賠的部份我一定會負責但對方一直說要提告我過失傷害打算行刑逼民我這邊
初判表上沒有主次因?過失傷害與肇責的關係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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