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關於食安檢舉獎勵金發放時機的問題
比如
1.新北市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其中第4條提到:
第一項違法案件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者,發給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又如
2.臺中市檢舉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其中第5條提到:
第一項檢舉案件,經法院刑事有罪判決確定者,該案件以新臺幣三萬
元計發檢舉獎金。
這兩個辦法中所提到的 "有罪判決確定"
是指一審判決確定就是發獎勵金的時機嗎?
還是三審定讞之後?
還是都可以?
先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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