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2條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前些日子我被人指控砸壞他後擋風玻璃,接者作了筆錄,開了偵查庭但我所看見的原告提出之證據,包含口頭上的敘述,以及行車紀錄器[只拍到我騎經過,有玻璃撞擊聲,沒有直接證據,可以證明我親手丟,導致他玻璃破碎,重點他行車紀錄器也無法拍到他玻璃是當下我經過時,才破損]我是否可以質疑他是否有加工,或是老早就已經破損,
前陣子被起訴有關刑法毀棄遺棄罪成立與否[20點]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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