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傷病給付 - 法律
By Tracy
at 2013-02-24T00:00
at 2013-02-2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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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請:我平時有勞保,假日星期6及星期日兼差又有加勞保,是星期6加保星期日退保,
每月有4星期=加保8日
現在因星期6發生職災臉部二度燙傷,約20天沒有工作,因兼差的勞保受傷當日即退保所以無法申請傷病給付,但平時(正職)的勞保一直都持續有保,那正職的部份可以請領勞保給付嗎? 因傷20天沒有工作無薪水
Update:
因為星期六受傷,星期日即無法上班,行銷公司找別人上班,就加保別人
Update 2:
受傷公司有開職業傷害門診單
每月有4星期=加保8日
現在因星期6發生職災臉部二度燙傷,約20天沒有工作,因兼差的勞保受傷當日即退保所以無法申請傷病給付,但平時(正職)的勞保一直都持續有保,那正職的部份可以請領勞保給付嗎? 因傷20天沒有工作無薪水
Update:
因為星期六受傷,星期日即無法上班,行銷公司找別人上班,就加保別人
Update 2:
受傷公司有開職業傷害門診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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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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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e
at 2013-02-26T19:36
at 2013-02-26T19:36
現在因星期6發生職災臉部二度燙傷,約20天沒有工作,因兼差的勞保受傷當日即退保所以無法申請傷病給付,但平時(正職)的勞保一直都持續有保,那正職的部份可以請領勞保給付嗎? 因傷20天沒有工作無薪水
受傷當日退保.看看法規
http://www.bli.gov.tw/sub.aspx?a=ypcoSYa3mDA%3d
勞工保險條例 第二章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第十一條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 。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1. 受傷當日有加勞保.受傷後即退勞保.一日加保退保.
2. 保險效力自受傷日 00:00 起算到當日 24:00
3. 所以可以申起勞保職業災害傷病給付.可以向兼差公司索取
勞保職業災害住院單.門診單就診
可以申請到
第四章保險給付 第一節 通則 第 二十 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勞保職業災害傷病給付可以申請由受傷日起一年
不需由正職公司申請
如之前使用健保就醫可以申請部份負擔退費
http://www.bli.gov.tw/sub.aspx?a=Sijh7SxgmRw%3d
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http://www.bli.gov.tw/sub.aspx?a=JqVgYvrnPv0%3d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書單申請表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E03545486/o/2013030210...
By Bennie
at 2013-02-25T11:57
at 2013-02-25T11:57
在正職的這邊你是放假日,不能算職業災害,勞保對一般傷病的補償規定是住院而不能取得原有工資或以特休假住院者,自住院第4天起才每天給予1/2天的補償費,在家休養則不能請領傷病給付。
另一方面假如在兼職單位發生傷害時是退保狀態,就不能獲得職災補助,如果是加保以後發生害,然後才辦理退保,這樣就如"佐陵"所說的:受傷當日有加勞保.受傷後即退勞保的一日加保退保,保險效力自受傷日 00:00 起算到當日 24:00。既然受傷公司有開職業傷害門診單,那就是傷害時是在保狀態,受傷後因不能上班才退勞保的。
2013-03-05 11:14:59 補充:
很簡單的問題,承辦人員比我們更了解狀況,直接就能解決了。
By John
at 2013-02-28T11:26
at 2013-02-28T11:26
補充一個網站給您,有關於傷病給付更進一步的說明跟金額試算網站↓↓
http://afterthatday.blogspot.com/
選上方「勞保」的標籤即可。
By Yuri
at 2013-02-26T07:17
at 2013-02-26T07:17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在兼職單位有投保勞工保險,在兼職單位工作時發生傷病事故,屬職業災害
依上述規定,兼職單位即使已退保,仍具有職業傷病給付申請資格
(1) 被保險人於申請門診或住院診療時,應向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具下列書據證件:
一、「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
二、全民健康保險卡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
(2)被保險人因尚未領得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因緊急職業傷病就醫,致未能繳交或繳驗該等證件時,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聲明具有勞工身分,辦理掛號就診,並於就醫之ㄖ起七ㄖ內〈不含例假ㄖ〉補送證件,洽請該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退還所收取之保險醫療費用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第四ㄖ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職業傷害補償費,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2 發生保險事故,就正職單位來說,是在休假期間,屬普通傷病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治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領取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第四ㄖ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普通傷害補助費,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
依上述相關規定:
兼職單位申請職業傷病給付,可自保險事故發生之ㄖ之第四ㄖ起申請〈含住院與在家休養〉
正職單位申請普通傷病給付,只能申請自住院之第四ㄖ起至出院止
要以兼職單位申請職業傷害補償費或以正職單位申請普通傷害補助費,自行評估何者較高
兼職單位每月投保未連續投保滿三十ㄖ,投保薪資不能與正職單位投保薪資合併計算
正職單位投保薪資較高,平均月投保薪資採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在正職單位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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