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勞保雙重投保合併 - 法律Rachel · 2014-10-30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請問目前勞保新制是採取投保年資裡面的最高5年計算的話那在這中間有5年的時間有同時在a公司及b公司工作並且投勞保合併起來投保薪資有43900那是不是退休後的勞保年金就會以這5年的合併後的43900下去計算?幫公司的一些快50的人問一下法律All CommentsRegina2014-11-02勞工保險條例: 第十九條: 第二項: 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被保險人同時受雇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三十ㄖ者,不予合併計算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稱同時受雇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指同時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加保之被保險人 第三項: 被保險人在同一月份有二個以上月投保薪資時,於計算保險給付時,除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合併計算者外,應以最高者為準,與其他各月份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依上述法規,二個投保單位必須是由雇主申報投保者,且二個投保單位必須是當月都投保滿30ㄖ,二個投保單位之月投保薪資才能合併計算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 第一項: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第五項: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97年7月17ㄖ修正之條文施行之ㄖ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即46年次以前出生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皆為60歲;47年次出生者為61歲;48年次出生者為62歲;49年次出生者為63歲;50年次出生者為64歲;51年次以後出生者皆為65歲 距離老年年金給付法定請領年齡尚有十幾年,沒人敢保證法規不會變更,屆時也許已修法,改為「最高120個月」Related Posts車禍事故聯結車闖紅燈撞機車想知道賠償部分請問太太要不要買醬油的完整劇本是甚麼?雇主新投保勞健保問題統計學駕駛違規問題車禍糾紛賠償問題
All Comments
第十九條:
第二項:
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被保險人同時受雇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三十ㄖ者,不予合併計算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稱同時受雇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指同時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加保之被保險人
第三項:
被保險人在同一月份有二個以上月投保薪資時,於計算保險給付時,除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合併計算者外,應以最高者為準,與其他各月份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依上述法規,二個投保單位必須是由雇主申報投保者,且二個投保單位必須是當月都投保滿30ㄖ,二個投保單位之月投保薪資才能合併計算
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
第一項: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第五項: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97年7月17ㄖ修正之條文施行之ㄖ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即46年次以前出生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皆為60歲;47年次出生者為61歲;48年次出生者為62歲;49年次出生者為63歲;50年次出生者為64歲;51年次以後出生者皆為65歲
距離老年年金給付法定請領年齡尚有十幾年,沒人敢保證法規不會變更,屆時也許已修法,改為「最高12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