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健保和試用期 - 法律
By Doris
at 2012-08-18T00:00
at 2012-08-18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請問剛面試完一間新公司(資訊業)
答應錄取我了,雇用契約書也填了 身分證影本也給了
契約書上開始上班日期是在十天後(約月底),雇用期間為1年 有試用期3個月
但有幾個問題:
1 為什麼他們沒拿勞健保相關要投保的資料給我填寫,「我身份證給他們就可以直
接幫我投保 勞健保 了嗎?」 之前還沒遇過這樣的,而且雇用契約上在薪水和
福利部份也只有寫薪水金額多少,並沒註明薪水有無含勞健保、是否要參加勞
健保
2 若我想打電話給勞保局或健保局 查詢公司有無幫我投保 打那支電話最快?
3 我知道在試用期間 公司可隨時請我離開,相反的,如果我剛進公司這段期間
覺得他們制度很不合理 甚至沒照勞基法相關規定去遵守
「可以口頭告知後馬上走人嗎?」
但雇用契約上有一條提到離職需三十日前告知,未經通告即終止契約,導致公司
工作停頓或損失,受雇人應負責賠償。
ps 這間公司是小公司 只有老板和旁邊一位技術主管(由他們親自面試)
面談兩三次覺得老板口氣屬於霸道那類型,我怕試用期若覺苗頭不對想離開
會惹上法律糾紛或威脅恐嚇
煩請這方面的專家幫我回答一下 感激不盡~~~ 謝謝
已更新項目:
小白再請問你 miles可以回答也別客氣^^
因為契約書上雇用期間的「 "第一天上班日" 是從月底才開始,都還未生效」
契約書我和公司各自拿一份,還沒拿公司什麼東西,只通知我當天要準時到
若我這幾天考慮另有打算,想取消我和公司的雇傭關係,口頭電話或簡訊告知就行了吧?
ps 那老板讓我回想之前一位已斷交的鴨霸朋友,真的就是一個樣
填完契約已經後悔一半以上,怕到時取消他們會跟我 "黑白輝"
用莫須有的法律當籍口威脅我賠償 到時就麻煩了
答應錄取我了,雇用契約書也填了 身分證影本也給了
契約書上開始上班日期是在十天後(約月底),雇用期間為1年 有試用期3個月
但有幾個問題:
1 為什麼他們沒拿勞健保相關要投保的資料給我填寫,「我身份證給他們就可以直
接幫我投保 勞健保 了嗎?」 之前還沒遇過這樣的,而且雇用契約上在薪水和
福利部份也只有寫薪水金額多少,並沒註明薪水有無含勞健保、是否要參加勞
健保
2 若我想打電話給勞保局或健保局 查詢公司有無幫我投保 打那支電話最快?
3 我知道在試用期間 公司可隨時請我離開,相反的,如果我剛進公司這段期間
覺得他們制度很不合理 甚至沒照勞基法相關規定去遵守
「可以口頭告知後馬上走人嗎?」
但雇用契約上有一條提到離職需三十日前告知,未經通告即終止契約,導致公司
工作停頓或損失,受雇人應負責賠償。
ps 這間公司是小公司 只有老板和旁邊一位技術主管(由他們親自面試)
面談兩三次覺得老板口氣屬於霸道那類型,我怕試用期若覺苗頭不對想離開
會惹上法律糾紛或威脅恐嚇
煩請這方面的專家幫我回答一下 感激不盡~~~ 謝謝
已更新項目:
小白再請問你 miles可以回答也別客氣^^
因為契約書上雇用期間的「 "第一天上班日" 是從月底才開始,都還未生效」
契約書我和公司各自拿一份,還沒拿公司什麼東西,只通知我當天要準時到
若我這幾天考慮另有打算,想取消我和公司的雇傭關係,口頭電話或簡訊告知就行了吧?
ps 那老板讓我回想之前一位已斷交的鴨霸朋友,真的就是一個樣
填完契約已經後悔一半以上,怕到時取消他們會跟我 "黑白輝"
用莫須有的法律當籍口威脅我賠償 到時就麻煩了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Susan
at 2012-08-18T02:33
at 2012-08-18T02:33
板大您好
1.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 (強制保險之被保險人)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
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
、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
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
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所以雇主必須在您到職當日 立即為您投保 如果沒有投保
可以撥打23961266 中央勞保局 進行檢舉
2.
23961266 勞保局
21912006 健保局
3.
在現行勞基法中並無所謂的試用期
但是公司若要訂定試用期 是可以的但是試用期員工的權利和義務還有福利
必須等同正職員工
不管是不在試用期範圍內最資遣 都是需要給予資遣費
預告期間的規範如下
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基法上並無明文訂定員工要離職需要多久前告知雇主
但是員工必須辦理好交接手續 以書面方式來做交接
請雇主和交接員工還有自己簽名 並且影要三份一人一份
日後雇主要是說您沒有交接好造成公司損失 您才站得住腳
相關法規提供給您 希望能幫助到您 感恩您唷
By Olivia
at 2012-08-22T05:41
at 2012-08-22T05:41
小弟本身從事就業服務相關工作
可以針對大大問題 提供一些建議跟分享
1.部分公司會直接將身分證資料
與確認大大薪資與投保金額之後
即處理加保程序
契約中
福利部份只有寫薪水金額 沒註明薪水有無含勞健保
大部分公司雇用薪資都會包含勞健保
也就是公司給予的薪資
都會先扣除勞健保費用才會匯到大大帳戶(薪資轉帳)
(大部分錄用之後 公司都會主動加保
除非勞健保部分有特別談到加保與否)
2.健保加保部分
勞保局會在數個工作天之後才能查詢的到
另外
部分公司處理加保與撥薪(發薪水)都有固定時間(日期)
所以如果大大想要確認
可以先詢問公司加保了沒
如果公司確定加保了 再約一個禮拜之後向勞保局查詢
3.試用期間
不管是公司決定不續用 或者大大因故決定離開公司
原則上
都會提早告知
也就是
(1)如果公司決定不續用大大
會提早告知大大(給予心理準備與時間準備找下一份工作)
(2)如果大大決定離開公司
也需要提早告知公司
因為因應公司業務關係
需要提早應徵新人來工作
以上 都是雙方確認之後 會討論出一個時限(離職時間)
且雇用契約上有一條提到離職需三十日前告知,未經通告即終止契約,導致公司工作停頓或損失,受雇人應負責賠償 <<如果已經簽訂契約
也就是大大同意雇方限定的契約模式
故照契約內容看來 應包含在契約限定的30日之內
建議 如果對於契約內容有不了解的部份
(包含勞健保加保與離職告知期限)
不過 如果這樣詢問
公司應該也是會告訴大大要提早告知
所以避免之後有糾紛
最好雙方都提早告知比較適合
以上建議跟分享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大^^
如果還有問題可以再分享討論(或點我名字 寫信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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