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公司 上班打卡時間是07;35
中午休息12:00-13:00
正常下班時間17:00
晚上加班時間17:30-20:30
以這樣的時間算 每天就超過基本8小時
公司人事規章卻規定 要提早2分打卡便成07;33須打卡
不然會算遲到
以人事規章 和勞基法來講
哪個才是對的?
Update:
中間都沒休息時間 只有吃飯時間事休息的
這樣第30條就不符合阿
中午休息12:00-13:00
正常下班時間17:00
晚上加班時間17:30-20:30
以這樣的時間算 每天就超過基本8小時
公司人事規章卻規定 要提早2分打卡便成07;33須打卡
不然會算遲到
以人事規章 和勞基法來講
哪個才是對的?
Update:
中間都沒休息時間 只有吃飯時間事休息的
這樣第30條就不符合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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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下班時間之區間內,其時數不代表實際工作時間,應扣除所有的休息、用餐時間,才是實際工作時間
勞動基準法:
第三十條:每ㄖ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第三十五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鍾之休息
〈有些事業單位每工作二小時休息一次,午間用餐及休息不論時間長短,都不列入工作時間計算〉
第二十四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ㄖ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ㄖ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按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ㄖ每小時工資額加被發給
所以要先計算實際「工作時數」,超過八小時部分,公司是否依規定加給工資
又加班費是以平ㄖ每小時工資計,不滿一小時部分,法無明確規範,就由各事業單位自定,通常以超過30分鐘計延長工作時間0.5小時,未滿30分鐘者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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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之時間,記至分鐘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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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無法, 是勞工不知法, 僱主不守法, 公務員以編制不足為由不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