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有規定排假不可以在假日及連休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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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請大家幫幫忙,目前我工作的公司,分北中南三處,
休假制各自不同,
總公司辦公人員統一休期日-有國定假日加休一日
門市行政可排休可連休
台中辦公人員統一休期日-有國定假日加休一日
門市行政固定星期日可連休

台北辦公人員統一休期日-有國定假日加休一日
門市行政只能休非假日且不能連休
我就是屬於台北門巾行政,但休假上報到總公司並沒有說不行,
只是在地主管要求,但我也有自己的事希望能排連休出遊...
有時總公司一休就2-3天....總是只有我例外,
請大家幫幫忙~為我解答一下吧~~
感激不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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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mas avatarThomas2012-03-27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ㄖ中至少應有一ㄖ之休息,作為例假
法規並沒有規定該例假ㄖ是那一天,雇主就可以自行規定哪一天作為例假ㄖ
服務業本來就是做服務客戶的工作,而一般客戶最多的時間就是通常所謂的星期例假ㄖ,所以僱主往往會將公司第一線對外服務人員的例假ㄖ與一般人的例假ㄖ錯開,以提高服務機率,獲取營業利益
同樣的職務,因不相同的部門或不相同的地區,就會有不相同的工作要求。例如總公司的會計,他只需面對財稅機關與公司基層會計人員帳務,不須處裡現金,公務機關休假,他就可以休假;基層會計面對的是營業廳收銀人員,要作帳還要管理現金收支與兌換,一般人的例假ㄖ反而更忙,當然就不能在該期間休假。連續休假時現金要如何處哩,萬一發生現金與帳務不相符,是失誤還是竊盜,責任歸屬如何界定。所以同樣的職務,不能要求相同的工作內容,享有同樣的待遇
Mia avatarMia2012-03-26
上面大師說的沒錯 自己要調整心態
是唯一方法!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2-03-24
因為職位不同關係,那就不能去一概而論對比而言不平等,例如行政主管職的與小弟的薪水、所負責任、業務量急迫性當然就有不同規定之意義,人總會為自我利益的比較而要求對等,卻看不見王永慶與基層歐巴桑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