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問題一.
明年新法改為每週40小時工時,
但為何第30條只要雇主經工會同意可改為48小時
問題二.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上述兩日正常工作時數是何意思?
以及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是代表另一天挪用一小時到其他日,所以該日變7小時嗎?
問題三.
本公司用此法規定大家於18:30才可下班,但17:00~18:30是無加班費,
且需每週一~每週五都是18:30,此規定合法嗎?
每天多1.5小時,五天共多出7.5小時,
單週工時共47.5小時,剛好符合48小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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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問題一.
明年新法改為每週40小時工時,
但為何第30條只要雇主經工會同意可改為48小時
問題二.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上述兩日正常工作時數是何意思?
以及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是代表另一天挪用一小時到其他日,所以該日變7小時嗎?
問題三.
本公司用此法規定大家於18:30才可下班,但17:00~18:30是無加班費,
且需每週一~每週五都是18:30,此規定合法嗎?
每天多1.5小時,五天共多出7.5小時,
單週工時共47.5小時,剛好符合48小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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