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高手請進來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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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台北市一間知名大飯店上班,規模不小,股票上市公司...我們公司從94年開始實施週休,也就是比照公務人員休假,但並不是所有的部門都週休,其中分為後勤人員及現場人員,只有後勤人員才有週休,現場人員是排休制的,休假方式為一年十二個月,七個月休8天另外五個月休7天,一年總計91天...我所屬的部門細分為AB兩組,照道理來說雖然分為兩組但還是屬於同一個部門,休假應該一致才對,要嘛就都週休,要嘛就都排修,問題來了~我們兩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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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h avatarEdith2011-06-21
Q1若以勞基法第30條第一項及第30-1條規定來論,雇主只要向台北市政府報備即算沒有違反勞基法的強制規定,這種改假方式即為合法,也不生片面變更勞動契約的爭議Q29小時(中間段休一小時就沒有違反勞基法第35條啦),這是你講的,勞方「無權力爭也改成上8小時班」,涉及違反勞基法第2條及工作規則、勞動契約相關條文,干擾雇主擁有的「人力調度及工作指揮權」,復以勞基法第30條第一項、第30-1條、第35條規定來論,雇主只要向台北市政府報備即��
Hazel avatarHazel2011-06-22
建議找律師諮詢~~~可以至台北市政府有勞工方面的律師協助~~或可至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各地分會求助~~該基金會目前有勞工專案。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1-06-21
這沒有違法之虞~因為你不要個人觀點,所以我就不告訴你這樣改有什麼好處了~事實上這個比較好勞基法http://www.bli.gov.tw/sub.aspx?a=EKJzGz3Hdf4%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