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失能給付重要問題請教 - 法律
By Isabella
at 2014-02-25T00:00
at 2014-02-2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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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個人不解的勞保失能給付申請困擾問題..
在民國<83年7月>沒有勞保時.發生車禍.
<83年11月~85年2月>有勞保.
<86年5月~99年8月>有勞保.
期間<84年11月>開始外傷性癲癇發作至今.
<103年1月>開始現在裁減續保身分.
請教勞資權益高手..以上.情形可符合申請失能給付條件嗎?
在民國<83年7月>沒有勞保時.發生車禍.
<83年11月~85年2月>有勞保.
<86年5月~99年8月>有勞保.
期間<84年11月>開始外傷性癲癇發作至今.
<103年1月>開始現在裁減續保身分.
請教勞資權益高手..以上.情形可符合申請失能給付條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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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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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gina
at 2014-03-01T03:53
at 2014-03-01T03:53
民國<83年7月>沒有勞保時.發生車禍.
期間<84年11月>開始外傷性癲癇發作至今.
表示車禍事故時沒有勞保.有勞保時發生車或所引發外傷性
癲癇.看看勞委會的解釋
勞委會網站 :
http://laws.cla.gov.tw/Chi/NewsContent.asp?msgid=7...
資料性質: 規則(§159,II,2)公發布日:095.05.18文 號:0950025649發布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摘 要::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第1項所稱「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事故,依司法院釋字第609號解釋意旨,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就保險事故發生之原因係於何時存在未有明定,故被保險人於實際從事工作並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後,因加保前之傷病致保險有效期間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者,得依規定請領殘廢給付。至於被保險人加保前之殘廢,自不予給付。被保險人加保前之殘廢,於保險有效期間殘廢程度加重者,依殘廢給付標準表應核定之殘廢給付日數,應扣除加保前原已殘廢部分依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給付日數。
本解釋自中華民國95年5月20日生效
大法官 609 條釋憲令亦適用於傷病給付.死亡給付.老年給付
這是說加保勞保以後所發生的勞保 癲癇 失能是可以申請的
http://www.bli.gov.tw/sub.aspx?a=jD65AlL6Ueg%3d
失能給付標準(102年8月13日起適用) 第 五.六 頁
2-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失能,終身無工作能力,為
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屬 三 等失能給付 840 日或 失能年金.給付後裁減續保
身份退保.如請領 840 日則進入國民年金.日後無老年給
付.死亡給付.65 歲前有國民年金喪葬津貼.65 歲後有老
年年金
如裁減保額 42000 元.42000元/30日*840日即是
2-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失能,終身僅能從事輕便
工作者。
屬 七 等失能給付 440 日.可持續投保勞保.不影響
老年給付.死亡給付
2-5 神經系統之病變,通常無礙勞動,但由醫學上可證明
局部遺存頑固神經症狀者。
屬 十三 等失能給付 60 日
「癲癇」失能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覆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癡呆、人格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精神失能之審定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而其癲癇發作合併有意識障礙情況,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一) 雖經二種或二種以上抗癲癇藥物充分治療,每週仍有
一次以上發作致終身無工作能力者:適用第三等級。
(二) 雖經二種或二種以上抗癲癇藥物充分治療,每月仍有
一次以上發作,勞動能力明顯低下,終身僅能從事輕
便工作者:適用第七等級。
(三) 雖經二種或二種以上抗癲癇藥物充分 治療,每月仍有
一次以上發作,但通常無礙勞動者:適用第十三等級。
但亦會有二項規定
第 一
http://www.bli.gov.tw/sub.aspx?a=ypcoSYa3mDA%3d
勞工保險條例 第四章保險給付 第一節 通則 第 三十 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五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二
第五節 失能給付 第五十三條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 ,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補助費。
http://www.bli.gov.tw/sub.aspx?a=46o7mgSGrDk%3d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四章 保險給付 第五節 失能給付
第六十九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請領失能給付者,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為本條例第三十條所定得請領之日。
也就是
1. 84 年 外傷性癲癇 如符合勞保失能表準則可以申請
2. 但所謂符合勞保失能表準必須在從現在往前推算 5 年以內
3. 如果 84 年 ~ 97 年就符合勞保失能就超過請求權 5 年
4. 如符合請領規則則可到勞保局拿失能申請書.內有專用診斷
書請醫生開立證明.連同申請書填寫.蓋私章.存摺copy.投保
單位欄不須蓋章.掛號郵寄勞保局.
5. 診斷書由醫院逕寄勞保局者.診斷書中證明書及申請書寄
勞保局
圖片參考:https://s.yimg.com/rk/AE03545486/o/1751605527.jpg
By Hamiltion
at 2014-02-28T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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