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2013/11/13日時於東縣某影城旁某網咖就任大夜班(0:00~09:00),工作至2013/12/10時(12/11)離職,未告知其雇主原因(原因後續陸續提出),工作條件如下:當時薪資以月薪23,500(現徵人告示為25,000)聘僱本人為大夜班,未滿一個月部分日薪以750計算,未滿一日者,則以時薪109計算,試用期薪資為時薪85,加班部份則以時薪160計算,並於每月10日領薪(現金),試用期:2天,離職須於30日前通知雇主,否則不予薪水。本人於11月工作期間共休一天,工作天數及雜項加
勞工及雇主糾紛以及權益問題20點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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