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魯弟弟在美X社上班 工讀生
非常的不適應,目前做到前天是第18天
他在做到第11天已經跟店長口頭說不做了
店長只說要給他時間再找人。
我弟弟大前天又在跟店長說一次他不做了
依照勞基法,未滿三個月根本不用十天前告知。
何況我弟弟做不到一個月,他有提前告知。
大前天我弟弟也在說一次做到前天而已。
請問他這樣突然不做了會被告嗎?
勞基法的營業損失是對正職的人曠職而懲罰的
合約上有說曠職幾天就會被開除,但薪水還是得給吧?
工讀生是實際做多少領多少,於情於理應該都要給
還有請問可以不填離職單嗎?
因為我弟弟被裡面的人欺負,他很不想再進去。
看他身體差還這樣去搬貨還受傷真的於心不忍!!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