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協調已和解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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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明友問他公司,進入快一個月..因產能變少,月底突然叫他做到今天請公司"開立非自願性離職單",他們不肯才申請,勞工局協調和解1.言明昨日補開非自願性離職單,給我朋友,又沒下文了..2.雖已和解,不明電話(肯定資方)傳多通簡訊一些避用法律技術文字騷亂.這有觸法嗎?3.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定義...雖和解它口中是允諾"開立非自願性離職單",因報通被就業服務中心...現在補發也三個月了.....罰則是被就業服務中心處罰,還是勞工局....好像罰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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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put avatarPuput2011-08-17
您好:勞資協調雖已和解.但您並無白紙黑字寫清楚(除非有錄音或有勞工局人員在現場且願意作證.正常來講應該勞工局ㄉ人會有記錄也會請雙方簽名).不然日後還是一樣會有爭議.現在電腦資訊發達.在您無法確定是資方傳ㄉ訊息.只能換話號或不予理會.不然會吃上誣告.除非您能提出證明是資方傳ㄉ.不然也不能算違法.不過您可以先暫時保留這些簡訊.請教律師---找扶輪社法律諮詢(一般費用不便宜.地方免費ㄉ律師提供資訊亦有限畢竟他們靠這行吃飯)第三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