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被壓榨的問題,很急!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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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ictoria
at 2013-02-1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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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朋友遇到很離譜的狀況:
她們是時薪的,每小時領95元,一天上班16小時(不能坐,每天站16小時),每個月休4天的假只休一天。
請問,若按勞基法,她們正常1個月薪水是實際可以領多少?
如果沒有休假的3天可以領到補償嗎?怎麼算?
還有別的可以要回來的錢嗎?
她們每天早上10點上班,上到凌晨2點下班,真的累翻了!下班老闆還“約談”到凌晨4、5點,早上爬不起來遲到還1分鐘扣300元,請問這種扣的錢可以要回來嗎?
Update:
不好意思,再請問一下:
2月3日時她們有約去勞工局要領1月的薪水,她們的老闆娘有帶了一份協議書和解書中其中有一條說不可再主張.損害商譽.或詆毀等行為,有違反就要賠償1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所以都沒人敢跟她領錢,有申請了調解,員工還問了老闆娘之前的卡拿出來算一算,她居然回答說卡都丟掉了,聽說打卡沒留下來會被罰錢是真的嗎?
那之前工作被壓榨的,沒算到的員工都不能要了嗎?
也沒有幫員工保勞健保
那沒有休到的假可以要錢回來嗎?
Update 2:
我的朋友們在2月18日的調解中得到很令人傻眼的結果:
在未調解前我們朋友幫他們寄了存證信中有寫入要求102年度1月的薪資、加班費、及工作期間未計入的薪資、加班費及資遺費(這些都是朋友們紮紮實實每天站16個小時辛苦工作來的血汗錢!),
雇主只願付109*時薪+3000元紅包一個,並強調自已是攤販(其實是3間連鎖的攤販,而且生意超好!)只能怪她們運氣不好,也同時遇到“不太公正”的調解人,因為勞工局的調解人並為幫勞方爭取權益外還打壓主張權益的員工,跳過主張事項:薪資、加班費及、資遺費等等問題,更不用說勞健保(公司人員10名)補償和非自願離職書。
Update 3:
協調結果只爭取到102年1月的1個月薪資時薪109元和超時加班的工資,其它統統都沒有,和解書中外加一條“調解結論,嗣後勞資雙方願意放棄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及終止事項所衍生之所有勞工法令與民、刑事謮求樣及行政檢舉申訴之權利。故本案調解成立“簽完名調解人提醒不可以檢舉,因為已經簽了和解。(以上這些都是朋友在協調庭中偷偷錄音所聽到的事項)
其實這幾天我們不斷地幫忙爬文找資料,把雇主犯的條文一條一條列出希望這些過年前領不到薪水的朋友可以爭取到應該得到的補償得知這樣的結果,但都慢了這麼一點點,看到您的回覆時已是陪朋友們調解後回到家了。
Update 4:
除了很沮喪外只能怪我那5個朋友運氣真的很不好,遇到這樣的調解人和這麼惡質的雇主。
不過也非常謝謝您的幫忙,真的很感謝!
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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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mar avatar
By Kumar
at 2013-02-18T06:12
第 三 章 工資
第 21 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公司訂定工作規則必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未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工作規則不具效力。
、「遲到還1分鐘扣300元?」
扣發薪資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可以向勞工局申訴。
每小時領95元,一天上班16小時(不能坐,每天站16小時),每個月休4天的假只休一天。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雖得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至於政府所訂定的基本工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為每月新臺幣一萬八千七百八十元,每小時一百零三元。
如果有雇主訂定的薪資低於基本工資,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雇主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 30 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14天內約為10.5天的工作天數)

也就是說,試算兩週薪如下
1-8H 103*8= 824 9-10H 103*1.33*2= 274 11-12H 103*1.66*2=342
13-16H 103*2*4= 824
824+274+342+824= 2264 (每日應得薪資)
2264*正常工作天數10.5天= 23772 元
而超出的2.5天(依你所說每日16H) 2.5工作天數*16H*103基本薪資*2超時加班應付薪資=8240
23772+8240= 32012 (雙週14天工作應得薪資)
32012*2= 64024 (四周28天工作應得薪資)
沒算錯的話最少應可以領這些錢
2013-02-17 10:04:20 補充:
沒幫你朋友保勞保的話,還可以要勞保損失的賠償
2013-02-17 10:26:26 補充:
超出的2.5天,抱歉...應該是3.5天,3.5工作天數*16H*103基本薪資*2超時加班應付薪資=11536
23772+11536= 35308 (雙週14天工作應得薪資)
35308*2= 70616 (四周28天工作應得薪資)
沒算錯的話最少應可以領這些錢
2013-02-19 15:07:59 補充:
既然你朋友有找勞工局調解了,那麼勞工局會站在你朋友的立場,替你朋友討公道才是,至於調解跟公司要薪資回來的部份,就要看你朋友有保留多少證據(上班的打卡,或簽到簿等等之類的)勞工局會幫你朋友試算,應可要回多少薪資的,而你所問的【協議書和解書中其中有一條說不可再主張.損害商譽.或詆毀等行為,有違反就要賠償1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既然已經和解,這和解書可以問勞工局調解當下的"庭長",能否簽【也沒有幫員工保勞健保】
1.勞保--勞工保險條例---員工未滿5人之公司,雇主不須為勞工加保.
2.健保--全民健康保險法---不管機構大小,員工幾人,雇主皆須為員工加保.
2013-02-19 15:09:51 補充:
3.勞工退休金--不管機構大小,員工幾人,只要是適用勞基法之行業及其從業人員,雇主皆應為員工提繳至少6%之勞退金.
勞保條例的規定是,五人以上強制加保,五人以下得自願加保,公司沒未你投保並不違法哦,下面的法規你看看吧。
第六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2013-02-19 15:10:14 補充:
四、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第七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單位僱用勞工減至四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第八條 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2013-02-19 15:12:25 補充:
一、 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二、 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三、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四、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前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那沒有休到的假可以要錢回來嗎?】
當然要算錢ㄚ....
Daniel avatar
By Daniel
at 2013-02-17T16:59
這種老闆真的很王X但耶...不要輕易妥協,態度強硬一點!!不要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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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vira
at 2013-02-15T00:00
如果我在A監理所過了筆試可是路考沒過或者不考娜之後我可以到B監理所考路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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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2-1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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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2-1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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