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資遣及退休相關問題 - 法律
By Caroline
at 2010-09-02T00:00
at 2010-09-0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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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現年52歲,男性,於86.9.16進入軍方單位擔任雇員,剛進入時並未納入勞保(當時應該是軍保),於87.7.1加入勞保(此時已將軍中雇員納入勞保),因單位將於101年7月以前裁撤,至101年7月止本人在該單位服務近15年,實際參加勞保年資14年,年紀接近54歲,沿用勞保舊制,請問?
1.按規定本人何時可以申請退休?
2.假設單位裁撤後只剩一年就可以申請退休(幾歲可以退休不太清楚),正常管道下有哪幾種方式可以繼續以目前薪資繼續投保直到退休?
3.因單位裁撤被資遣,在沒找到正當職業的前提之下是否可以請領失業救濟金?需要部隊開具甚麼證明?
4.年資全舊制的資遣費是如何計算(保費每個月自薪水裡扣521元,投保金額不知道)?
1.按規定本人何時可以申請退休?
2.假設單位裁撤後只剩一年就可以申請退休(幾歲可以退休不太清楚),正常管道下有哪幾種方式可以繼續以目前薪資繼續投保直到退休?
3.因單位裁撤被資遣,在沒找到正當職業的前提之下是否可以請領失業救濟金?需要部隊開具甚麼證明?
4.年資全舊制的資遣費是如何計算(保費每個月自薪水裡扣521元,投保金額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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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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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lly
at 2010-09-02T05:59
at 2010-09-02T05:59
係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8日台(87)勞動一字第037895
號自870701適用勞基法.所以加保勞保
1.按規定本人何時可以申請退休?
單位退休:
http://www.bli.gov.tw/sub.aspx?a=EKJzGz3Hdf4%3d
勞 動 基 準 法 第六章 退休 第五十三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單位結束時年齡 54 歲年資 14 年.所以無法申請自單位申請退休
勞保老年給付:
http://www.bli.gov.tw/sub.aspx?a=ypcoSYa3mDA%3d
勞工保險條例 第六節 老年給付 第五十八條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所以要到 55 歲時方可申請勞保老年給付
假設單位裁撤後只剩一年就可以申請退休(幾歲可以退休不太清楚),正常管道下有哪幾種方式可以繼續以目前薪資繼續投保直到退休?
可以依勞保法規中 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加保於勞保局.加保到可申請老年給付日
http://www.bli.gov.tw/sub.aspx?a=Ol4jv%2bG3S%2fg%3...
因單位裁撤被資遣,在沒找到正當職業的前提之下是否可以請領失業救濟金?需要部隊開具甚麼證明?
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九 個月
公司(部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http://www.bli.gov.tw/sub.aspx?a=o5zQid3zgrw%3d
就業保險法 第四章保險給付 第十條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年資全舊制的資遣費是如何計算(保費每個月自薪水裡扣521元,投保金額不知道)?
勞保保額 34800 元.勞工自付保費 522 元
資遣費是以所領薪資去計算.並非以勞保保額計算
資遣費又分勞基法舊制年資與940701勞工退休金新制年資
二者加總.所以得視940701以後是否有選新制.
新制是每月由投保單位提撥34800元的6%到勞保局.待勞工60歲時自行向勞保局申請
870701~940701共7年年資確定為舊制.舊制每年一個月資遣費
如至今未選擇新制則870701~1010701共14年14個月
新制每年0.5個月.視選擇時間計算
http://www.bli.gov.tw/sub.aspx?a=EKJzGz3Hdf4%3d
勞 動 基 準 法 第二章 勞動契約 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http://www.bli.gov.tw/sub.aspx?a=EkgQBi3f%2fu0%3d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二章制度之適用與銜接 第十二條
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
工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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