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一下唷~~現跟老闆調解中要求資遣費,預告工資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上賠償事由,只因我未把來電要應徵的電話紀錄填入表格,僅用紙條暫記,因也才2通,可是老闆卻因這樣大發雷霆當場叫同事來交接我的工作就叫我走人了(我走時還未到公司規定的下班時間),隔天我去電公司跟會計小姐說我是否請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申請失業給付,有告知因為現在工作難找不知要找多久,當下未答覆我,說要詢問老闆之後才可決定,隔幾天之後會計回我說公司因會被罰錢而拒絕我,只肯開一份偽造的定期契約給我,這樣來來回回溝通了一個月卻一直拿不到,當下告知那勞工局可以協助幫我取得,到時會請他們幫忙,所以隔天就到勞工局申訴,在8/15第一次調解會,調解不成,因為資方主張我是自願離職,當然我是主張非自願的,當天老闆有詢問出席的人員��
勞資權益:勞資問題和法律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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