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權益)員工合約問題! - 法律
By James
at 2013-06-12T00:00
at 2013-06-1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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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兩年前剛進入一間通訊行工作是傳統通訊行而不是台灣大哥大或遠傳直營特約那種
剛進去一個禮拜老闆就拿份合約給我簽就是員工守則之類的
裡面有一點是
"離職一年內不能在從事通訊行也不能開店"
剛進去不懂就簽下去
兩年後的現在我離職了而目前有打算要開通訊行離職一個多月
想請問這種合約到底算不算合理!?有沒有效用!?
煩請專業人士告知我謝謝!!
若合理被老闆告了最重能罰到怎樣!?
兩年前剛進入一間通訊行工作是傳統通訊行而不是台灣大哥大或遠傳直營特約那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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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進去不懂就簽下去
兩年後的現在我離職了而目前有打算要開通訊行離職一個多月
想請問這種合約到底算不算合理!?有沒有效用!?
煩請專業人士告知我謝謝!!
若合理被老闆告了最重能罰到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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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Rosalind
at 2013-06-14T14:14
at 2013-06-14T14:14
此條文屬競業禁止條款
勞資雙方於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另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做出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
一、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二、勞工在原僱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
三、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
四、應有補償勞工應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
五、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依上述,只要你離職且也開設通訊行,對原雇主而言,就屬違約,原僱主當然可以依民法提告,至於是否構成違反競業禁止條款,須經法院就實際經營地點、經營活動範圍、離職時間間隔、原僱主處任職情形、造成對原僱主的侵權損害程度等因素做出判決,最重可以強制歇業並賠償原僱主損失
By Olga
at 2013-06-14T17:09
at 2013-06-14T17:09
畢竟是攸關你的權益
謹慎一點
多諮詢專業的律師再決定比較好
推薦一個網站
法律諮詢家www.law110.com.tw
裡面都是律師免費回答問題
它們有上百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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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律師很熱心助人
可以去試試看
希望對你有幫助
祝好運順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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