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工資法律解釋範圍無限大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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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好:近期我不斷上法院調解勞資爭議。我為社會地位小小的勞方,從事國際百貨店(美容方面)美容師,有銷售保養品以及客戶美容護膚上的服務。調解系爭請求我每日工作十二小時之加班費。但資方律師將工資法律解釋範圍擴大,說我一個月,約領兩萬四,遠遠超出法定最低基本工資,我還有什麼資格要求加班費,甚至說多出來部份要我吐回去給資方。我有個問題想請問,我有類似銷售上的性質,因為當月銷售量達到公司規定標準,而得到的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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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hony avatarAnthony2012-06-14
小江版大你好...一.勞基法之基本工資規定在於~~勞動基準法第21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自101/01/01起~時薪103元,月薪18780元)在此不論勞資雙方約定之工資多寡,僅有下限時薪103元,月薪18780元,但卻是無上限.....二.加班費之規定則在於~~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或37條之國定例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2-06-16
2012年元旦起,基本工資調整為18780元.依勞基法所定義的工資,是指「經常性給與」,所謂經常性給與是指每個月都有固定給的項目都包括,依你所述,應該只有五、六兩項不屬於經常性給與範圍,而是屬於機動性的獎金項目.依此計算,你的基本月薪應於20959元,計算加班費時應以此為計算基準.有關加班費的給予,並不因薪資高於基本工資就不能支領,而且很明顯的,你的做臉獎金是有公式依據的,但此公式並非計算加班費的公式,故雇主不能主張是以「做臉獎金」的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