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大好:近期我不斷上法院調解勞資爭議。我為社會地位小小的勞方,從事國際百貨店(美容方面)美容師,有銷售保養品以及客戶美容護膚上的服務。調解系爭請求我每日工作十二小時之加班費。但資方律師將工資法律解釋範圍擴大,說我一個月,約領兩萬四,遠遠超出法定最低基本工資,我還有什麼資格要求加班費,甚至說多出來部份要我吐回去給資方。我有個問題想請問,我有類似銷售上的性質,因為當月銷售量達到公司規定標準,而得到的獎
勞資爭議,工資法律解釋範圍無限大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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