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急需請教幾個問題..關於勞資糾紛的
我先前任職於美甲店,在任職時98/9/1簽了一份協議書,前三個月有言明屬學員身份,雖每日正常上下班但非正式員工,訓練期結束後就以正職美甲師就職,但我於99/9/3日因前往公司教育訓練而出了車禍,因傷到雙手之後雇主給我兩星期的休養期,休養期滿我有前往上班一天手卻無法施力,之後延長了休養期也有診斷書可證明,但雇主卻兩次以言語告知公司在徵人我不需回去上班,讓我以為自己被開除,99/9/26與雇主面談他向我提出自行離職與一個月一萬四聘請我等要求,我無法接受向勞工局提出了調解,我的傷病休養期截止日是99/10/13但99/9/30卻接到指甲彩繪美容職業工會的通知,雇主要將我退保不續保,問我本人是否願意繼續加保,由於當時我已經沒有收入,所以我提出不需要,99/10/13為第一次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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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對你極度不利,勞保在工會投保,算是無固定雇主的勞工,又不是在雇主的事業(店)投保的,那裡還有6%勞退金?
你現在應該是以勞基法第13條向法庭提出反訴,否則你只有遭打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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