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負擔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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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一個老題目

甲賣乙土地,甲交付土地後,土地被徵收,乙是否可以拒絕交付價金?

依照373條,交付後,應該由乙負擔價金危險

所以乙仍應該給付價金

為免不公,乙另外走225條第二項

可是看到林政豪解題書寫,(實務見解認為373之危險係指物之毀損消滅,不包含徵收)

故乙可以依266條免於對待給付

麻煩幫我解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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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6-01-04
徵收或許涉及賣方的民349?
Rachel avatarRachel2016-01-07
看徵收發生的時點啊
Zora avatarZora2016-01-08
交付後才被徵收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6-01-08
我看到的實務見解是說373條的利益不包含滅失或徵收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6-01-12
的替代利益欸
Mason avatarMason2016-01-17
你不妨提供哪個實務見解那樣說比較清楚
Olivia avatarOlivia2016-01-21
實務見解多是在討論補償金要給誰
Steve avatarSteve2016-01-25
例如最高法院80年8/20第四次民庭決議
Lydia avatarLydia2016-01-30
至於價金問題 至少邱聰智是認為不能主張免除對待給付的
James avatarJames2016-01-31
然後 實務的確是認為373的"利益"不包含徵收 不是危險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6-02-02
感謝樓上回答,原作者有在國考版解答了